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的構成中,因果關系占據核心地位。它描述的是各種行為與結果之間的相互作用,分為兩個層面:一是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關注的是行為與權益受損之間的直接關聯。這個層面旨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足以構成責任的基礎,即行為是否直接導致了權益的侵害。
二是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它探討的是權益受損與實際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一層面不僅涉及責任的確定,還包括確定責任的形式和程度。在侵權法中,因果關系的考察有助于平衡受害人的救濟需求與行為人的自由,防止責任過度擴大。
英國法中的因果關系概念,旨在精細化侵權責任的認定,確保受害者的權益得到適當補償,同時又限制了對行為人的過度追責,維持社會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環境。這種平衡對于維護正常的法律責任體系至關重要。[2]
擴展資料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一、行為的違法性。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二、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后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確定因果關系的要件
侵權責任中,侵權行為是造成侵害后果產生的原因,而侵權損害是侵權行為造成的結果,就可以認定為存在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一、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這一概念最初產生于英美法系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并無此概念。在羅馬法中,將侵權行為作為債發生之原因,這一概念為后世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并沿革至今,成之為侵權之債。從侵權法發展的脈絡來看,侵權行為的構成從單純的以過錯為要件逐漸發展成為以過錯為基礎,以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為補充,結合行為的違法性和因果關系,共同構成了現代民法中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但無論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無論是“四要件說”,亦或是“三要件說”,都離不開對因果關系的判斷。在判斷因果關系時,那些簡單的引起與被引起的“一因一果”關系,較易判斷,在理論上與實踐中對其認定的爭議也較小,本文在此不做贅述。而在對較為復雜的“多因一果”關系的判斷時,如何在可能引起結果發生的諸多因素中準確地找出引起結果發生的真正原因,理論上和司法實踐操作過程中則出現了較大的分歧。通過對“多因一果”判斷的研究,既有利于厘清理論上對特殊因果關系的認定,又有助于司法實踐中幫助法律從業人員準確判斷因果關系,進而明確需判斷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因果關系原本并不是法學上的概念術語,是從哲學概念當中引進過來的,是指事物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討論侵權責任法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是討論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如果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行為所引起的,他們之間是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就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反之則不然。但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唯一要件,單純的強調違法行為作為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實質上是將狹義的因果關系視為侵權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而使其他的構成要件失去了其本身的作用,不利于正確判斷行為的性質和責任的承擔。
二、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的特點
本文所指的因果關系是民法上的因果關系,它具有如下特點:
1. 客觀性。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客觀的、天然的聯系,而不是人的主觀意識的產物,我們在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時,運用的應該是一種事實判斷的方法,而非價值判斷的方法。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應從案件本身出發,盡量避免外界認為因素的干擾,才能保持清晰的判斷頭腦,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
2. 相對性。我們在研究因果關系時,不是從哲學的角度去研究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系,而是僅僅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這一相對的聯系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我們所研究的僅僅只是民法上的因果關系,既不是哲學上的事物的普遍聯系,也不是其他部門法中所研究的因果關系。
3. 時間性和順序性。這里所探討的因果關系雖然是民法上的因果關系,它仍然體現的是事物之間的聯系,從哲學的角度來看,原因和結果之間具有時間性和順序性,具體表現為:原因在前,結果在后,先因后果。
4. 尋找原因方式的倒推性。在對民法中地因果關系認定時,往往都是在損害結果發生之后,才尋找引起結果發生的原因。這并不違反因果關系的時間性和順序性的特點,原因在前,結果在后是客觀情況,先找原因還是先找結果并不影響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只是在引起結果的諸多可能的原因中準確地找到引起結果發生的真正原因,而我們在尋找原因時往往運用的是倒推法,即原因和結果之間是先因后果的順序,而我們在尋找原因時采用的是由果尋因的方法。
三、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因果關系雖然具有客觀性和時間性的特點,但這并不能幫助判斷因果關系的成立。關于因果關系成立的標準,學界眾說紛紜,各國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判斷的標準主要有:
1. 條件說。該種觀點認為所有可能引起結果發生的條件都是原因,所有的原因對結果都具有相同的原因力。
2. 相當因果關系說。認為某一原因的發生產生結果,并不能說原因和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只有在同一條件也能產生結果的發生時,才能認定該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 近因說。認為使結果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只有最靠近結果的原因才是引起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一個行為與結果的發生有必然聯系,只能認定該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只有當這個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最密切聯系,才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 高度蓋然性說。認為承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的同時,不排除無法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只要求行為的結果發生的可能具有高度蓋然性即可。
在理論和實踐中,最難判斷的因果關系是“多因一果”的關系。所謂“多因一果”,即一個損害結果的發生,可能由多個原因導致,或對結果的發生有原因力,但只有其中一個或幾個原因對結果的發生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將這一個或幾個原因認定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否定其他的原因與結果的發生具有民法上的因果關系,盡管這些原因對結果的發生有原因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行為四要件
法律分析: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后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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