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區別有哪些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區別如下:
(1)侵權責任主體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等;
(2)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特殊侵權行為皆采無過錯責任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特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污染環境行為。該行為首先必須是污染環境的行為。污染環境,是指工礦等企業、單位所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和噪聲、震動、惡臭等排放或傳播到大氣、水、土地等環境之中,使人類生存環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為。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是指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具有違法性;
2、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就是指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致使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公民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紙污水的行為造成了水庫水體的污染,原告的水產因此產生損失,這是一種客觀的損害事實;
3、須有因果關系。污染環境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
法律分析: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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