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質押優先執行哪一個
抵押質押一般來說優先執行質押權,但是如果存在有登記備案的抵押權,則登記后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
【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物權法中的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物權法》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由此可知,抵押權應優先于質押權受償。但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法律分析:《物權法司法解釋一》全文共22個條文,主要對六方面內容作出規定:關于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系爭議;關于預告登記的效力;關于特殊動產轉讓中的“善意第三人”;關于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的范圍;關于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司法保護;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并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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