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英文如下: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英文: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國務院法制辦)是國務院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其前身是國務院法制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不再保留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準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抵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文件和答復意見。
(七)負責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行政復議工作。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首先,自治區法制辦公室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規劃,制定立法工作計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監督實施過程。
其次,辦公室承擔審查和修改各部門提交的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工作,處理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的回復,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和應用性解釋工作。
再者,法制辦公室參與自治區自治條例的起草,研究擬訂自治區單行條例草案及法律變通規定,指導民族自治縣的單行條例起草工作,并對中央國家機關的不適合自治區情況的決議進行研究和提出對策。
此外,法制辦公室負責清理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編輯法規、規章匯編,組織翻譯和審定官方外文文本,為政府的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其職能還包括監督涉及政府行為的法規實施,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審核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的法律事項,以及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備案。
同時,辦公室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訴訟事務,協調行政爭議,指導和監督全區的行政復議和賠償工作,并開展法制宣傳和理論研究,促進國內外法制業務交流以及法學界的學術交流。
最后,自治區法制辦公室還負責指導市、縣政府法制工作和設區的市仲裁機構仲裁業務,并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重要事務。
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是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廳級,內設6個職能處,分別是:秘書行政處、經濟法制處、行政法制處、綜合處(政府法律事務處)、政府法制監督處(自治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行政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行政復議處(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下轄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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