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最長多久
公安機關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
但是對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到5個月。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
下列案件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時限要求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審查時限為:
1、普通案件須在兩個月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期一個月;
2、若案情復雜且期限已滿仍未能結案,則可再申請延期一個月;
3、若期限屆滿仍無法偵破案件,符合特定條件者,可再次申請延期兩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公安機關不批捕后的偵查期限是多久
不批捕之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若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需要偵查的,則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一個月,次數為二次;公安機關逮捕的,羈押偵查的期限為二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最長多久
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七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限,一般是二個月。如果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此外,在特定情況下,如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過同樣的批準程序,也可以再次延長二個月。因此,逮捕嫌疑人后的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七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那么從發現之日起,偵查羈押期限將會重新計算。同時,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應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總的來說,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根據案情復雜程度和法律規定來確定的,最長可以達到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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