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二審流程
在刑事案件的二審流程中,二審法院全面審查一審判決的事實與法律應用,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限制。
對于上訴案件,通常應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若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且證據充分,可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抗訴,則需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法院需在開庭前三日將傳票和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及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公開審理的案件,需在開庭前三日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開庭審理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宣判等階段。
被告人、自訴人和法定代理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有權書面或口頭上訴至上一級法院。辯護人、近親屬經同意,亦可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提出上訴。
刑事二審程序庭審流程
法律主觀:
二審庭審流程按照一審流程進行審理:①開庭。②法庭調查。③法庭辯論。④被告人最后陳述。⑤評議、判決和宣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院宣讀抗訴書。 2.法庭調查階段,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 3.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怎么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二審審理分二種方式,開庭審理與書面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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