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如果超過24小時,即可構成非法拘禁罪。以下情況同樣被視為非法拘禁:使用械具或捆綁等惡劣手段剝奪他人自由,或伴有毆打、侮辱、虐待行為;拘禁行為導致被拘禁人受傷或死亡;非法拘禁次數達到3次以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以下情形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基于當前信息和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如有疑問,建議您咨詢專業人士。
非法拘禁罪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非法黑惡勢力實施的,立案追訴標準為24小時;對于黑惡勢力實施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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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關幾個小時才構成非法拘禁罪?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吳敏律師解答: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持續時長達到24小時以上。
作為普通人實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構成犯罪的,一般情況下持續時間也應當達到24小時以上。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吳敏律師解析:
黑惡勢力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根據《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對于《指導意見》出臺之前的非法拘禁行為,仍應當適用24小時的規定,而無論實施該行為的主體是否屬于黑惡勢力成員。
因為在行為發生時,司法解釋并沒有區別以是否屬于黑惡勢力成員而對非法拘禁的構罪條件予以區分,而是統一規定為24小時。
在后來的《指導意見》中把黑惡勢力成員犯非法拘禁罪的構罪條件從24小時降到了12小時,這樣的新規定對于黑惡勢力成員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是無法預見的。
按照舊司法解釋系無罪,按照新司法解釋則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舊司法解釋而認定黑惡勢力成員在兩意見出臺之前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未達到24小時的作為無罪處理,而不應當以12小時的新標準認定其構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吳敏律師簡介
吳敏律師,北京執業律師,安徽安慶人,北京律師協會會員。從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實踐經驗豐富。吳敏律師提供公司、金融、建設工程領域的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服務,并致力于研究商務活動中公司經濟刑事案件風險防范,高管人員涉及職務犯罪的預防與控制。提供各類工程欠款、土地與礦產資源,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等商事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