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實踐中,重婚罪的認定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是否具有重婚的行為、主體的主觀故意等。重婚行為不僅包括法律上的登記結婚,還包括事實婚姻,即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情況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破壞了社會婚姻、家庭制度,需受到法律制裁。
2、客觀要件
表現為行為人實際實施了重婚的行為,即存在雙重婚姻關系或雙重事實婚姻關系的情形。具體包括:
(1)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2)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
(3)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已有配偶并在婚內與他人結婚的人,以及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4、主觀要件
重婚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若無配偶一方確實不知情,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以下幾類證據:
1、結婚登記記錄
這是證明法律上重婚的直接證據。如果嫌疑人有過兩次或以上的結婚登記記錄,可以作為重婚罪的證據。
2、同居證據
對于事實上的重婚,需要證明嫌疑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這可能包括租賃合同、同居協議、證人證言等。
3、書面證據
如保證書、懺悔書等,這些可以證明嫌疑人的重婚行為。
4、電子證據
包括短信、郵件、聊天記錄等,這些需要妥善保存,并在必要時通過公證處固定。
5、視聽資料
如照片、錄像等,這些可以記錄嫌疑人的同居生活情況。
6、證人證言
知情人的證言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但需要注意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和證明力。
7、其他相關證據
如孩子出生證明、社區登記信息等,這些可以輔助證明嫌疑人的重婚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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