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回公安機關對于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一、偵查階段的職責與任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立案后,首要的任務是進行偵查。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以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責輕重。公安機關需要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既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也包括證明其無罪或罪輕的證據。
二、證據的收集與核實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注重證據的收集與核實工作。證據的收集應當遵循法定程序,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對于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需要進行審查核實,排除非法證據和虛假證據,確保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還強調了在偵查過程中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在偵查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嚴,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也有權進行辯護和申訴,公安機關應當充分保障其辯護權的行使。
綜上所述: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是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應當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則和要求。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并進行審查核實,以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同時,公安機關還應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其人格尊嚴和辯護權。這些規定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法治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
刑事訴訟是先立案再偵查的嗎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是先立案再偵查的。公安機關收到報案后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嫌疑人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時,就會進行立案偵查,反之就是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偵查行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證據收集,來證實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8種偵查行為,其中包括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技術偵查措施和通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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