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取保候審后面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執行取保候審:檢察院將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具體執行取保候審。
2、案件審查起訴:
(1)公安執行取保候審后,會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并在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是檢察院自己偵查的案件,自己偵查結束后,由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部門;
(2)對案件證據、事實、法律適用等全面審查;
(3)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3、法院審判。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便要安排開庭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過程如下:
1、審查: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撰寫審查報告,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4、善后工作:包括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收到取保候審的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這意味著,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的審批時間通常不會超過三個工作日。取保候審的審批時間可能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案情的復雜程度、辦案機關的工作效率、法律程序的嚴謹性以及社會危險性評估等。特別是在一些案情復雜、涉及多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審批時間可能會更長。即使辦案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了批準取保候審的決定,但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立即獲得釋放。因為在實際操作中,辦案機關還需要辦理相關的釋放手續和交接工作,這些工作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完成,雖然法律規定了取保候審的審批時間,但在實際操作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獲得釋放的時間可能會超過三個工作日。為了加快審批進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可以及時提出申請,積極配合調查,以及提供全面、準確的申請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