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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量刑(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條件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15 13:54:06

15歲犯罪會不會坐牢

如果情節不嚴重的一般不會坐牢,但是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八種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刑事處罰。此外,如果監護人監管不力或無法監管,即使免于刑事處罰,也應當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犯罪的量刑: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里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
2、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導致青少年犯罪原因:
1、家庭結構殘缺,缺乏父愛或母愛導致的孤僻、脆弱、自卑或過強的自尊心理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直線上升,伴隨而來的是單親家庭少年成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概率增大。如錢某故意殺人(未遂)案,在對其進行結構式問卷調查訪談時,他對自己作生活自理能力、自我認識能力、有效交流能力、處理情緒能力、和諧關系能力等9項能力的 自我評價 時,所打的分數偏低,可以看出他的自卑心理。
2、心理脆弱、偏執、逆反心理重
家庭結構健全而 教育 方法 不當,導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
(1)父母的縱容溺愛使子女容易養成好逸惡勞,貪圖享受,自私自利,以我為中心,專橫霸道,缺乏責任感,社交協調能力差等心理。而 對子 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縱容,容易使他們產生孤僻、冷漠、放蕩不羈、狂傲自負等不良心理,常常會對周圍的人和事物不滿,易和他人發生爭執沖突,一旦被壞人教唆就容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2)父母的教育觀念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對,采取高壓,專制和棍棒的管教方式,造成青少年的自卑、逆反、壓抑、焦慮、過分孤僻和對他人充滿敵意,具有較強的攻擊性。這樣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類型。
(3)父母素質低,親子溝通不足。由于父母 文化 素質偏低,對于青少年的教育方式是以喂養為主,無法與他們進行心理上的溝通與交流,及時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和情緒變化,導致青少年遠離家庭,向外界尋求認同和支持,而導致受到不良影響。如個案訪談中的被告人童某某在學校里受到被害人毆打、威脅后,回家后也不愿意求助于父母,獲取父母的幫助,導致其憤怒情緒升級,進而選擇以暴制暴的方式處理矛盾,最終造成犯罪。
3、逞強好勝心理
青少年期從11、12歲開始到17、18歲結束,而刑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這一時期被犯罪心理學家稱為“危險年齡”段,其危險性來源于他們的情緒表現充分體現出半成熟、半幼稚的矛盾性特點,情緒表現出兩極性,時而強烈、狂暴,時而溫和、細膩,而且具有極端不穩定性和強烈好勝,容易偏執,心境的變化也體現出煩惱突然增多、孤獨、壓抑的特點。
這一時期的青少年沖動起來不計后果。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較多的原因。由于逞強好勝使其分辨是非能力差,往往稍被唆使便容易上當,偏離正道,被壞人利用,其犯罪動機盲目、模糊,只為顯示自己,證明自己,不考后果如何。
4、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極模仿心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少年犯罪多少歲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原則上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即可以判處刑罰。
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在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項罪名時,才可以定罪量刑。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比照相應罪名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因未達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青少年犯罪是指兒童向成年期過渡這個特定年齡階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這個特定年齡階段的劃分是以生理、心理特征為基礎的。青少年犯罪一詞是個使用比較普遍,但劃分標準和含義卻不明確的概念。各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標準和年齡界限,但相互之間差別很大,無統一的內涵和外延。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文件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
(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后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犯罪量刑標準

未成年犯罪量刑標準包含以下幾個要點:
1. 對于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若其犯罪,將不予處罰。
2. 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時,應根據其所犯罪行相應的法律條款受到相應的刑罰。
3. 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若犯有法律規定的八種重大犯罪行為,或是年滿12歲至14歲犯有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包括:
1. 自我預防:通過提升個人素質和自我控制能力,增強對不良影響的抵御力,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礎。
2. 家庭預防: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對預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起著關鍵作用。
3. 學校預防:學校作為青少年成長的重要場所,對青少年的教育和預防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4. 社會預防:社會各界應共同努力,為青少年創造一個健康的社會環境,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減少青少年犯罪。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該條款明確了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及處罰原則。對于未滿18周歲的犯罪者,在處罰時應從輕或減輕。對于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責教育和矯正,必要時分情況采取專門的教育措施。

未成年犯罪量刑標準2021年

法律分析:《刑法》規定,不滿十四歲的是具有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的,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范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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