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涉外案件時的流程
首先是涉外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份的認定,主要是國籍問題,需要以被告人進入我國境內時所持有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其次,關于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我們認為應遵守下列原則:1.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或者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案件,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后,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有關審判程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于刑事訴訟程序具體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涉外刑事案件法律適用規則
涉外刑事訴訟系刑法體系內的環節,應遵循我國法律及參與或簽署的國際條約。
因此,不涉及適用外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情況。
即便司法機構受邀協助他國調查取證、追捕罪犯,亦需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則進行。
在實際操作中,司法機關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時,主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以及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制定的部門行政規章。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
審理涉外刑事案件時,外國人的國籍依據入境證件確認,如不明則由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查明,無法查明的視作無國籍人,適用特殊程序。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我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并履行義務。國際條約中的刑事訴訟程序規定優先,但我國保留的條款除外。審判時,案件公開進行,涉及機密或隱私的除外。法院以通用語言、文字審理,并為不通曉者提供翻譯,費用由被告人承擔。拒收文書的處理、辯護人指定以及委托律師代理等,都有明確規定。外事部門需及時知悉審判情況和結果。對涉外嫌疑人和相關人,法院有權限制出境,必要時可阻止其離境。法院間的司法協助遵循國際條約和互惠原則,但需符合中國法律和國家利益。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多樣,包括外交途徑、委托使領館等。不同情況下,送達程序和要求各不相同。對于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請求,同樣有特定的送達程序。中國法院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時,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并通過外交部轉遞。中國籍當事人在國外的送達,則由外交部和使領館協作進行。費用問題參照相關通知執行。涉及外國籍被告人的逮捕、審判或死亡情況,需通知其國家駐華機構,并按相關規定處理。司法協助請求書需附中文譯本,其他事宜則遵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擴展資料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行為的實施主體或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涉外刑事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對于涉及到外國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應當由與中級人民法院級別相對應的公安機關來承擔相關職責。
其次,在提起公訴方面,檢察機關的職責要求必須依照相同等級對應相同等級的原則進行處理。
再次,在審判階段中需要特別注意如下幾點事項:
1、加強辯護與代理的組織力量;
2、促進公開審判的進程;
3、堅持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作為審判依據;
4、及時向相關外事部門進行通報;
5、考慮到訴訟期間的特殊性質;
以及6、判決和裁定的具體實施。
最后,在執行環節上也存在著一些特殊情況:
1、針對驅逐出境的執行措施;
2、對于外國籍罪犯的減刑、假釋及提前釋放等事宜;
3、確定外國籍罪犯執行刑罰的具體地點;
以及4、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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