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拘一般指刑事拘留。刑拘后不一定會被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
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 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認為構成犯罪的 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 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因此,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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