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主要包含七大部分,具體如下:
(一)醫療費:依據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單據或病歷、處方,確定賠償金額。
(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收入損失計算;無固定收入的,參照前一年平均收入或當地平均收入酌定。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按住院天數賠償。
(四)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無收入的,參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五)交通費:依據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確定。
(六)住宿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以住宿費收據為憑。
(七)營養費: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何界定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界定,主要圍繞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等幾個方面展開。
醫療費的賠償,依據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等信息進行認定。
誤工費的計算,對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賠償額應根據實際收入損失計算。無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賠償額可參照受害人前一年平均收入或當地平均收入,酌情確定。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乘以住院天數進行賠償。
護理費的賠償,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無收入的護理人員,賠償額可參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依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計算,以相應的收據為憑據。
營養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護理費的確定標準
醫療過失判定法律標準包括:
醫務工作者未達到當前醫療水平的診療義務;
違反診療規范;
以及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歷等。
當患者在診療過程中遭受傷害,且醫療機構或醫務工作者存在過錯時,醫療機構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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