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誰有權撤案
警察立案后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立案后,自訴案件中,原告有撤案的選擇權。法院可以調解,自訴人可在判決前和解或撤訴。公訴案件則不同,一旦立案,通常不可撤案。公安機關立案的刑事案件,當事人無權撤案,只能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是否撤銷案件。
警察立案的程序:
1、接到報案后,警察會進行初步的調查,以確定是否有犯罪嫌疑;
2、如果調查結果顯示存在犯罪行為,警察將依法立案;
3、立案后,警察會深入調查,搜集證據,以便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4、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證據不足或犯罪事實不成立,警察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5、撤案后,如果有新的證據出現,警察可以重新立案調查。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原告擁有撤案權利,可通過和解或撤訴終止訴訟,而公訴案件一旦立案,當事人無撤案權,案件能否撤銷由公安機關依法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撤案流程
刑事案件撤案的流程:1、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報檢察院做不起訴處理;2、檢察院階段與法院階段程序差不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院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可以作出無罪判決;3、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沒有權力撤案。只有公檢法在查清案件事實后認為要撤案的才能撤案。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立案后是可以撤訴的,只要在宣告判決之前,原告都可以行使該項權利。并且,即使沒有主動提出撤訴,如果出現上文中按撤訴處理的情形,也會被視為撤訴。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報案能撤案嗎怎么撤案
報案能否撤案以及如何撤案,取決于具體的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
一、報案撤案的前提條件
1.案件性質:對于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撤案的可能性較大。對于嚴重犯罪或已經涉及刑事責任的案件,撤案的難度較大。
2.證據情況:如果報案人提供的證據不足或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導致案件無法立案或后續撤案。
3.當事人意愿:報案人和涉案當事人的意愿也是影響撤案的重要因素。如果雙方達成和解或報案人主動提出撤案,可能有助于撤案的實現。
二、報案撤案的程序
1.報案人提出撤案申請:報案人需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撤案申請,說明撤案的理由和依據。
2.公安機關審查:公安機關會對撤案申請進行審查,包括核實報案人的身份、了解案件進展情況、評估撤案對案件處理的影響等。
3.決定撤案或繼續偵查:根據審查結果,公安機關會決定是否同意撤案或繼續偵查。如果同意撤案,會出具撤案決定書;如果繼續偵查,會告知報案人相關情況。
三、撤案后的注意事項
撤案后,報案人應妥善保管相關證據和文件,以備日后需要。同時,報案人應了解撤案并不意味著涉案當事人完全擺脫法律責任,如果后續發現新的證據或情況,公安機關仍有權重新啟動偵查程序。
綜上所述:
報案能否撤案以及如何撤案,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來判斷。報案人應了解撤案的前提條件、程序和注意事項,并在合適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提出撤案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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