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手砍掉自首判幾年
把人手砍掉自首判幾年一、把人手砍掉自首判幾年
1、把人手砍掉量刑是在三年以上的。砍斷別人一只手,基本屬于重傷,依法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如果手段殘忍,會從重處罰,可以處十年以上的量刑。如果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罪】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滿足自首需要什么條件
滿足自首的條件為:
1、在歸案方式上需要主動的歸案即自動投案;
2、在交代罪行上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自首坦白初犯怎么量刑
法律主觀: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 從輕或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自首與坦白,共同點是都已經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動到案后,在已經不能成立自首的前提下,仍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管司法機關掌握程度如何。兩者在法律上的區別意義: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坦白僅是酌情量刑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 是法院必須給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節理論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決定權即自由裁量權在審判機關。 2、減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準刑40%左右的減刑幅度:“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而坦白的減刑幅度為20%:“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請問國家公職人員受賄自首量刑標準?
國家公職人員在紀委談話時主動交待受賄8萬元,(其中有消費卡有人送的小狗及累計4.5萬元現金共在六年內發生)后被紀委雙規,事實確認后送檢察院逮捕,請問一下:rn一。這種情況可否作為自首?rn二。自首情成立可否免于刑事處罰?rn三。可否保留公職?rn四。如果以上三點不成立,將會收到如何處罰:1、“紀律處分”期間行為人如實交代自己基本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我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公(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法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紀檢部門只能對違紀行為人采取紀律處分措施,一旦發現被紀律處分者有犯罪事實存在,就應當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由于“紀律處分”乃是一種黨紀制裁措施而非刑事措施,因此行為人因“紀律處分”到案且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與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的“自動投案”并不矛盾。
2、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4、《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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