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并沒有司法解釋沒有詳細介紹刑事訴訟時效。根據刑法的規定一般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最高刑五到十年的,經過十年;十年以上,經過十五年;如果為去請填寫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一、 刑事案件的 訴訟時效 如何算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 除斥期間 跟訴訟時效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并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系;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于消除當事人關系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系。
4、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于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成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關于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過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追訴,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⒈關于追訴時效的幾個規定
按照刑法規定,追訴時效的檔次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與二十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就不能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經過十年后就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的不再追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追訴時效的計算方式
(1)追訴時效的計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
同時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2)追訴期限的截止日。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只要在審判之日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就可以追訴。
(3)追訴期限的延長。追訴期限的延長是指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追訴時效暫時的停止執行。具體包括如下兩種:
①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視頻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因此我們可以得知這兩天都南京醫科大學殺醫案是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的。
②同時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同時我們也要注意,除了前面兩種情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外,如果犯罪人犯新罪依然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追訴時效的中斷
(1)追訴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的更新,即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了法定規定事由,從而使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零,從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法律制度。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從犯后罪之日起算。
(2)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⒈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追訴時效中斷,互不影響。例如張三與李四共同犯罪a罪,過了一段時間李四又犯了新罪b,因此李四重新計算,而張三依據按照原來的訴訟時效計算。
⒉在牽連犯中,前面的犯罪行為會被后面的犯罪行為中斷而重新計算。
⒊如果行為人先后犯兩罪,如果前罪已經到期,后罪沒有到期,則只追訴后罪即可。
⒋跨境犯罪的問題。后罪應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并且有管轄權。
(一)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傳喚、 拘傳 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 逮捕 后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 羈押 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 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于一般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 所委托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 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 法院 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證人 、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偵查機關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后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5日。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 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在偵查期間,對于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 貪污 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 共同犯罪 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 起訴狀 副本。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 公訴 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3、7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被不起訴人可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死刑 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4、10日。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4日)。 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應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第二審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 的公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5、15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15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6、2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 減刑 、 假釋 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三)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月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形式訴訟中同樣比較多見,大致有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2個月幾種情況。 1、1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 刑事訴訟法 》第126條規定之一,可以再延長1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意見書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 人民法院自收到人民檢察院糾正減刑、假釋的意見書后1個月以內,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2、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3、3個月。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重新審判的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4、6個月。 監視居住 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12個月。 取保候審 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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