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
刑事辯護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第一、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
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
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范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該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
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在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對法律不甚了解,有的甚至純粹是法盲。他們一旦被指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往往迫切需要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需要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一、刑事訴訟法律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下: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有拒絕辯護的權利;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制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二、刑事訴訟法對于委托律師有哪些規定
1、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開始刑事拘留),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代為委托辯護人。
2、審判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3、法律援助、指定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我國關于律師會見權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公、檢、法、司和人大法工委的有關規定中,這些規定為律師實現其會見權創造了條件,提供了保障。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律師實現會見權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偵查階段會見不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不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提出會見請求偵查機關應當安排,而不是批準。律師提出會見請求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作為律師行使這項權利的相對應人的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請求會見的函件后安排律師會見,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存在律師會見必須經過偵查機關批準,更不存在是否批準律師會見是偵查機關的權利。律師提出會見請求后,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根據六部委的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二)、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偵察機關是否可派員在場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部門不應派員在場。(三)偵察階段律師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權利偵察階段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情,包括偵查機關指控其涉嫌的罪名、案件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辯解等,對于律師的這種做法,偵查機關不得干涉,更不能以案件尚在偵查期間為由阻止律師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四)有關部門不能限制律師的會見時間和次數律師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關部門有義務為律師的會見提供方便,包括簡化會見手續,安排會見場所,不應限制律師的會見時間和次數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做的事情和權利主要包括會見權、與嫌疑人的通信權、代理訴訟的權利、為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咨詢、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的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況的權利、調查科學調查權、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為嫌疑人申請強制措施的權利、復制文件的權利等。那是法律賦予刑事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在辯護過程中實現權利。刑事辯護是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律師第一時間介入案件,有利于幫助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辯護,幫助嫌疑人辯駁黑白。律師通過深入細致的研究,走在事件之外,徘徊在事件中,從證據之間尋找線索,從供詞之間沖突。不放過事件中所有對嫌疑犯、被告人有利的機會,達到人事一體化的狀態,竭盡全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上述簡介可以看出,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就是行使自己的權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有時候還會收集證據,使案件清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法律分析:辯護人一般只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出現,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其責任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免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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