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寫明案件委托人的情況,其次,寫明被告人在案件中情節(jié)情況,以及認錯態(tài)度良好和相關的法律關系等等。最后,總結(jié)辯護詞,適用緩刑,辯護人和被告的簽字,及時間。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個人犯下交通肇事罪是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被告往往為了給自己減刑或者開罪,都會在訴訟當中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交通肇事罪辯護詞。下面就讓我為大家?guī)?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的相關內(nèi)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接受xx的委托,擔任xx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一審的辯護人。現(xiàn)依據(jù)事實與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謹供法庭參考:
(一)、受害人在本案中有很大過錯
事發(fā)當晚,受害人xx醉酒駕車后無故酗酒鬧事,攔車將出租車玻璃擊碎,又接著攔截正在xx路行駛的貨車等車輛。在步行強行攔車的情況下,xx觀察不足,導致事件的發(fā)生,可見xx在本案中負有一定責任。
(二)xx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和酌定情節(jié)
1、案發(fā)當時正處于夜間,路況復雜,xx屬于主觀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主觀惡性較小,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因而對其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而予以從輕處罰;
2、xx在貨車肇事之后立即返回到事故現(xiàn)場向交警主動投案自首,對其交通肇事的行為供認不諱,符合自首條件,具有自首情節(jié);
3、xx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悔罪。xx投案后能夠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徹底懺悔自己的罪過,表現(xiàn)積極的贖罪心態(tài);
4、xx系初犯、偶犯。被告人一貫表現(xiàn)良好,未受過任何行政及刑事處罰,系初犯、偶犯,因而應當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5、案發(fā)后,xx通過其親屬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撫養(yǎng)費等費用250000元,表現(xiàn)出了為最大限度的降低給社會和他人造成的損害的主觀心態(tài);同時,也已經(jīng)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受害人家屬請求對xx從輕、減輕處罰。如果給予xx從輕處罰,就更能使xx真正受到教育。
(三)xx家庭情況特殊
xx和母親、女兒、姐姐共同居住,其上有年邁的母親、下有三歲的女兒需要照料。買車錢還沒有還完,賠償受害人家屬又借有巨額債務,家庭生活困難,負擔很重。
(四)、xx符合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
綜合分析xx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其主觀惡性較小、認罪且悔罪表現(xiàn)好、系初犯、積極支付了被害人的費用。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及其相關規(guī)定,張某具備適用緩刑的基本條件。
綜上,請求法院本著“懲罰與教育想結(jié)合”的原則,依據(jù)事實與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決,對xx適用緩刑。
辯護人:xx律師
xxxx年xx月xx日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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