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國家賠償法最新賠償標準
2023年國家賠償法最新賠償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如同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但最高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3、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4、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5、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付至18周歲止;
6、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付至死亡時止;
7、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8、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如下: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因此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以及其他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或滅失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國家征用農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補償?
老家(安徽農村)有一處宅基地,大約有四五百平米,上有房屋兩棟,估計有百余平米,是老房子.rn現在有可能被國家征用,請問一般是如何補償的?是只補償房屋,還是房屋之外的宅基地都有補償?一般能補償多少?宅基地,是否就是自己家占用的范圍?有沒有規模限制? 一、國家征用農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補償
土地管理法關于宅基地的補償費規定: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宅基地補償標準:
宅基地補償是根據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補償標準要到當地相關部門去查。
如果覺得補償標準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門咨詢當地補償的標準是多少;
2、如果標準過低,可以去上級部門投訴。
怎么補償:
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二、最新土地法宅基地怎么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補償內容增加了對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三、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何補償征地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2023國家賠償標準
2021年5月1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日平均資標準為97379元/年÷12月÷21.75(月計薪天數)=373.10元。根據國家賠償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將按照373.10元/天計算。
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比上年增加6878元,名義增長7.6%,增速比2019年回落2.2個百分點。扣除價格因素,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實際增長5.2%。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上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按照新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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