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加重情形
法律主觀:
以下就是關于 行政處罰 從重情節,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在數種處罰方式中選擇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一處罰方式允許的幅度內選擇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進行的處罰。 行政處罰法 沒有對行政處罰的從重情節作出明確規定,是考慮到行政違法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往往觸犯了刑律,會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實踐中,違法情節嚴重需要從重給予行政處罰還是構成犯罪需要給予刑事處罰的情況比較復雜,因此暫未作規定。由行政執法機關在實踐中,根據違法事實的具體情節和構成要件的不同,認定是行政違法,還是犯罪,適當考慮運用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 實踐中,行政機關對某種行政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從重處罰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如: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規定,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15日以下拘留、 警告 、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 勞動教養 ,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某人實施了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宿暗娼的違法活動,同時還用威脅、利誘等手段逼迫一些不愿賣淫的婦女從事賣淫活動,情節嚴重。根據這一行政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行政執法機關就可以對其處以15日拘留和5000元罰款的期限和數額上限或者接近上限的處罰。 實踐中,對于違法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都應在法定范圍內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2.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3.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4.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 一些專門的法律、 法規 對一些具體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也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后果的; 2.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檢舉人、 證人 打擊報復的; 4.屢犯不改的。 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從重處罰,就可以依照這個具體規定執行。但需要指出的是,對行政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種類和幅度內進行,超過法定范圍的從重處罰,是不允許的。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結果加重犯和加重情節的區別
結果加重犯與情節加重犯的區別在于構成要件,罪數以及相對情況上。其中在構成要件上的區別主要在于情節加重犯可能因為犯罪手段,時間,犯罪目的等而被加重處罰,而結果加重犯只有在出現法定加重結果時才能以結果加重犯進行定罪量刑處罰。
一、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的區別
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的區別如下:
1.構成要件上。情節加重犯犯罪主體的身份還有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以及犯罪目的、動機等都可以作為情節而被加重處罰,因而情節加重犯中的嚴重情節不帶有特定性,而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帶有特定性。
2.罪數上。情節加重犯的罪數可能是實質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牽連犯、連續犯和想象競合犯等都可以作為情節加重犯論處。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基本犯罪只有一個。
3.相對情況的不同。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結果加重犯是法定犯。
二、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
結果加重犯的構成要件:
1.須有基本的犯罪構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實害犯,也可以是危險犯,但不可能是行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過失犯。
2.產生了基本犯罪構成以外的重結果。結果加重犯的重結果,原則上應以基本犯罪的實行行為所產生為必要,但與該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關的行為也可以。同時,基本犯罪行為與重結果之間還應當具有因果關系。
3.刑法規定了比基本犯較重的刑罰。
三、什么是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指的是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會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 常見的加重犯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搶劫致人重傷的、死亡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刑法8種加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對盜竊罪,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盜竊數額達到較大的才構成犯罪,一般數額達到1000元以上的應當定盜竊罪。盜竊罪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多次扒竊作案;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并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入戶盜竊的;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勞改期間盜竊的;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共同盜竊主從犯的認定,一直是共同盜竊中的一個疑難問題。而正確劃分主從犯,又是正確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確劃分共同盜竊主從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
八種加重情節: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要件的犯罪結果
行為人必須實施基本犯罪且該犯罪引起加重處罰的結果構成結果加重犯。
【法律分析】
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素所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構成犯罪必需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素);各個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構成因素)。簡而言之,若干因素組成一個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素的有機統一;各個要素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為一個整體。基本犯罪的主觀特征所研究的問題是,除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包括故意外,還應否包括過失。亦即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否僅限于故意。從理論上講,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不應包括過失,亦即基本罪為過失犯的結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1)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與重結果的結果犯沒有本質的區別。(2)承認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認對加重結果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偶然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才有理論意義。(3)在實務上,承認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極易擴大被告人負刑事責任的范圍,甚至將不是被告人行為引起的結果――即與被告人的過失行為無相當因果關系,僅有偶然聯系的結果歸屬于被告人承擔。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六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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