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危險方法或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量刑標準有:
1、如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一般會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因危害公共安全導致人受害人出現重傷、或者死亡或者使公有或私有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情況,會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
2、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本類犯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大多數犯罪都是由一般主體構成,少數犯罪是由特殊主體構成。
4、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兩種罪過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區別是:根據我國刑法法條中的相關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險方法”。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加以正確地理解和界定的關鍵是如何準確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義,即是要明確“危險方法”是相對哪些行為而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1、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征表現為不特定性,即這類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個人和財產,對于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無法確定,也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的人身權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其所侵害的客體,以侵犯人身權利罪或者侵犯財產罪論處。
2、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具體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有的犯罪對象直接關系著公共安全,如汽車、火車、飛機、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電力、通訊、煤氣等公共設施,一旦遭到破壞,就可能給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損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后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才能構成犯罪。
3、本類犯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大多數犯罪都是由一般主體構成,如放火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數犯罪是由特殊主體構成的,如丟失槍支不報罪,重大飛行事故罪等。另外,本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4周歲的人就應當負。
4、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兩種罪過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須是出于直接故意,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有的犯罪是過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我國最為一個人口第一大國,在世界上一個社會比較穩定,這都是因為我國是一個很注重國家安全的國家,尤其是在對于國民的公共安全方面。如果社會中存在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抓捕的話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的規定(一)《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二)《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定定罪處罰。(三)《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認定該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區分兩者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該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一)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后者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后果才構成犯罪;前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二)主觀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過失構成。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兩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并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幸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后者行為人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愿。三、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我國《刑法》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法律中如果有違法者侵害了不特定人群或多數人的利益時,此時的司法判定就適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7法釋〔2000337號)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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