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刑事訴訟模式又稱刑事訴訟構造或刑事訴訟結構。
它是由一定的刑訴價值追求所決定的,
體現控訴、辯護、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法律關系的,
并按特定程序和規則處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
其實,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是三角結構。該結構表現為作為雙方當事人的原、被告平等對立,法官作為第三方居于其中,公平裁判,解決糾紛,構成一種正三角形的關系。基本特種是:審判中立、控訴平等、控辯積極對抗、訴審分離和審判本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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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事審判組織有哪幾種?
1、 獨任庭
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依照法律規定,獨任庭審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審的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審判簡單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
(3)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 合議庭
是由三名以上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刑事、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除一部分簡易案件實行獨任審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議庭審判;第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和死刑復核案件全部由合議庭審判。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則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3、 審判委員會
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其任務主要有三項:
(1) 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
(2) 總結審判經驗;
(3) 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有獨任庭,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3種
刑事訴訟模式的含義,特征以及訴訟模式的理論有哪些?
刑事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的活動,即國家的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分子的活動。
刑事訴訟模式的特征是:實行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訴訟模式。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了原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職權主義的一些合理規定,如在偵查、起訴階段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單方面采取偵查、起訴行為;在審判階段由法官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在庭審中調查核實證據的權利等。同時借鑒當事人主義的有益經驗,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在起訴階段便可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特別是在審判階段,將法院的庭前審查由實體性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從而有效地避免法官先入為主,從而客觀審案;庭審中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書證首先和主要由控、辯雙方進行,法官即使進行這些活動,也只是起到補充作用而已,而且法官只有在庭審過程中對證據有疑問時才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此外,控辯雙方不僅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可以進行互相辯論,而且在法庭調查階段也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互相辯論。
關于訴訟模式的理論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以下觀點:
(一)是職權主義模式。這種觀點流行于20世紀80-90年代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被介紹到中國的初期。主要針對1996年之前的刑事訴訟形態,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在訴訟價值方面關注犯罪控制、在訴訟結構方面重視司法機關的職權發揮,因此,屬于職權主義訴訟模式。
(二)是混合模式。這種觀點主要流行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認為1979年刑事訴訟法是職權主義或強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典范,而修訂后的1996年刑事訴訟法引入了當事人主義的因素,遂成為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混合模式。
(三)是超或強職權主義模式。隨著對西方兩大訴訟模式的認知,一些學者越來越發現我國現有的訴訟制度與歐洲大陸職權主義還有區別,為此,提出超或強職權主義模式的概念來概括我國刑事訴訟,特別是1996年刑訴法改革之前的刑事訴訟制度。
刑事訴訟構造與刑事訴訟模式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不同概念,但我國學者從20世紀80年代引用、借鑒這兩種理論的過程中,沒有加以區分,使我國的研究較為混亂。刑事訴訟構造是從微觀研究某一刑事訴訟模式內在要素的組合,從系統到要素來研究刑事訴訟的內在功能。刑事訴訟的主體構造關系是刑事訴訟模式的構成要素,刑事訴訟構造是刑事訴訟模式的下位概念。
關鍵詞:刑事訴訟構造;刑事訴訟模式;刑事訴訟構造與刑事訴訟模式的關系中圖分類號:13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7575(2009)04-0048—05
刑事訴訟構造、刑事訴訟模式作為研究現行刑事析研究日本刑事訴訟構造理論的基礎上,認為“刑事訴訟制度有力的分析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訴訟構造是由一定的形式訴訟目的決定的,并由主要很多學者都在相應的著作中利用這兩種刑事訴訟理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中的訴訟基本方式所體現的控論作為其分析問題的理論基礎。而我國學者由于使訴、辯護、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三方關系。”L31這一觀用習慣以及重視不夠等原因,常將這兩種概念混用,點一經提出便在學術界產生了較為廣泛的影響,逐漸造成概念混亂,對有關刑事訴訟問題的理解形成障成為我國理論上關于“刑事訴訟構造”的通說定義。
礙。從刑事訴訟構造理論、刑事訴訟模式理論的產生20世紀90年代初,“構造分析”或者“模式分淵源、概念內涵、類型劃分以及使用場境來分析,刑事析”成為我國訴訟法的一個基本的理論范疇和研究訴訟構造、刑事訴訟模式是兩個是相互區別又緊密聯方法。但是我們從這一通說定義刑事訴訟構造的概系的不同理論,因而有必要加以梳理和澄清。
念上,也可以發現,這個定義過分強調了刑事訴訟構一、刑事訴訟構造的起源、概念及其基本理論造的橫向方面,而忽視了刑事訴訟構造的縱向方面。類型
研究者除了關注控、辯、裁三方在刑事訴訟橫向上的
(一)刑事訴訟構造的起源與概念
法律關系,重視偵查、起訴和審判等主要訴訟程序構“構造”或稱“結構”,來自拉丁文striuctura,指事造特點外,還必須將觀察的視野集中到警察、檢察機物內部構成要素之間合乎規律的相互關系。L11明確
關和法院的相互關系上。H1綜上,刑事訴訟的構造可給刑事訴訟構造作出界定的是日本學者井戶田侃,他
以定義為:刑事訴訟構造是由一定的形式訴訟目的決認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主體為了達到各自的訴定的,并由主要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中的訴訟基本方訟目的,必須以基本的訴訟法律關系為基礎進行訴式所體現的控訴、辯護、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三方訟,而這種基本的法律關系就是刑事訴訟構造。日本關系,以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之間的的相互學者田口守一教授認為:“為了實現刑事訴訟法的目地位與關系。
的,刑事訴訟法應當整體上應該具有怎樣的訴訟構造(二)刑事訴訟構造的基本理論類型
呢?這是刑事訴訟法的構造論。研究的問題重視的刑事訴訟構造著眼于刑事訴訟要素的微觀組合,是實體真實主義還是必罰主義,還是重視正當程序和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將刑事訴訟構造劃分為不同的類解決案件,對上述問題的選擇導致程序構造的差異。型。我國學者經過研究,以不同的方式對刑事訴訟構即刑事訴訟法的構造論,由其目的決定。”[21我國較造進行了分類,形成了幾種有影響力的理論。
早對刑事訴訟構造進行界定的學者是李心鑒,他在分
1.橫向構造與縱向構造的訴訟構造理論。有的
收稿Et期:2009—05—21作者簡介:楊鳳武(1983一),男,吉林通化人,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刑事訴訟法研究
歷史上有哪幾種刑事刑事訴訟制度
1、上古時期的彈劾式訴訟
彈劾式訴訟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訴訟模式。所謂彈劾式訴訟制度,就是個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絕對權力,國家審判機關不主動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處理刑事案件。
2、中世紀糾問式訴訟
控告人如果稱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糾問式訴訟其對稱為“控訴式訴訟”,又稱“審問式訴訟”。發端于羅馬帝國時期,盛行于中世紀后期歐洲大陸國家的君主專制時期和中國古代封建專制社會。亦曾是歐洲宗教裁判的一種形式。其主要特點是:(1)審判官集偵查、控訴、審判職能于一身。不論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據職權主動追究犯罪。(2)司法機關負責調查事實,偵查和審判秘密進行。(3)被害人只是告發人。被告人只是訴訟客體,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只是被審問,受追訴的對象,(4)被告人口供為最佳證據。刑訊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糾問式程序見于德國1532年的《加洛林納法典》。
刑事訴訟模式
你好、、、
刑事訴訟模式,又稱刑事訴訟結構或刑事訴訟構造,是指控辯審三方主體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或者說,在刑事訴訟進行中,控辯審三方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包括:
1.
是職權主義模式
2.
當事人主義
3.
混合主義
你好、、、
刑事訴訟模式,又稱刑事訴訟結構或刑事訴訟構造,是指控辯審三方主體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或者說,在刑事訴訟進行中,控辯審三方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包括:
1.
是職權主義模式
2.
當事人主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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