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三包義務范圍
三包服務是指維修、更換、退貨的保證。實施商品或服務三包,是經營者保證商品質量的一種方式。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有義務在一定時間內發生質量問題時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經營者未履行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三包政策是零售企業銷售的商品“退貨、更換、維護”的簡稱。是指賣方在貨物進入消費領域后一定時間內對買方貨物采取的信用擔保方式。三包政策為用戶不正確使用和存儲導致產品質量故障提供此服務。
一、未列入“三包目錄”的商品的“三包”
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應區別以下四種情形對待:
l.經營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如果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二、特價商品的“三包”
1、特價商品一般是指“優惠”、“削價”等低于原價出售的商品。因降價的原因和動機不同,其應承擔的三包責任也不一樣。
2、“優惠商品”、“削價商品”均是經營者的價格促銷手段:降價的原因與產品應具備的質量、功能無關,所以經營者不能因此免除應承擔的”三包”義務。
3、也就是說優惠、削價商品的三包責任與正常價格的商品一樣;對于假借“優惠價”之名,推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則屬于欺詐行為,應承擔加倍賠償等其他法律責任。
三、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的時間
(一)產品質量三包的“7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二)產品質量三包的“15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產品質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產品質量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2、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七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八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九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三包義務是哪三包
三包義務是指:包修、包換、包退。
“三包”是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和義務。
三包的責任范圍: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相關的規定:
1、期限: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2、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3、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模的產品,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4、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綜上所述,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三包服務指的是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式。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
在《產品質量法》頒布以前,國家只規定了對大宗家用電器產品實行“三包”。但是隨著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產品質量問題大量出現,消費者怨聲載道,因此《產品質量法》不僅進一步明確修理、更換、退貨制度,而且擴大了“三包”范圍,從大宗家用電器產品、—耐用消費品擴大到了受《產品質量法》調整的所有能夠適用“三包”的產品,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有部分消費者甚至經營者,由于不熟悉《產品質量法》,以為“三包”范圍僅限于國家規定必須實行三包的家用電器和部分耐用消費品(即列入《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商品),這是當前廣泛存在的對“三包”認識的一個誤區,為此本書將在以下條目中對“三包”的范圍和內容作出盡可能詳細的解釋。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其意義有二:一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國家新三包規定》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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