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有: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的處理方式有:
1、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如果是尚未立案的,應當不予立案;
2、如果是已經在偵查階段的,應當撤銷案件;
3、如果是已經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4、如果是已經在審判階段,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綜上所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幾種
1、《 刑事訴訟法 》中所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 已過追訴時效 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死亡 的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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