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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的行為有哪些(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行為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8-22 05:32:18

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有哪些?

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有就是集資詐騙罪;還有一種就是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罪;最后就是還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四種罪行都是可以非法集資來進行處罰。

一、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有哪些?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二)、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標準      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依據《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依據《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依據《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四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3)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集資一般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來騙取公民的錢財,而對于非法集資我國也是有專門的規定,只要在這范圍之內的都會受到嚴重的處罰,所以,非法集資的存在也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處罰。

集資詐騙罪的四大特征

集資詐騙罪應當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具體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行為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尤其是與集資經濟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有時往往容易混淆。區分的關鍵是要進行認真的綜合考察: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占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并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集資的方法,即考察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欺騙的方法。一般來說,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并不需要采用欺騙的方法,也不會用欺騙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集資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4)考察行為人違約后的態度。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的當事人,在違約后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然會采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具體行為有哪些

非法集資具體行為有哪些? 根據《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 債務 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 集資詐騙罪 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 共同犯罪 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 行賄 、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集資詐騙罪包含哪些詐騙行為

集資詐騙罪包含哪些詐騙行為
集資詐騙罪包含的詐騙行為如下:
1、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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