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損賠償標準傷殘賠償指數
法律主觀:
工傷的傷殘等級標準是根據器官缺失或功能損傷程度和勞動能力障礙等因素來確定的,總共有十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而賠償標準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為一級傷殘是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是25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是七個月的本人工資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系數
一、傷殘等級具體等級對應的傷殘賠償指數 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3.6條的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所以應該是這樣的: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計算公式,在一個人同時存在幾個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只能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按附加指數計算。二、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是指在有多個傷殘等級時,由于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每增加一處傷殘按另外的賠償比例計算,該賠償比例是附加計算的,因此被稱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用百分比表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Ia取值范圍為:0≤Ia≤10%,也就是說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必須小于10%。存在一級傷殘時,其他等級被吸收,不計算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和傷殘賠償指數不同。對傷殘賠償指數上述標準有明確規定,不同傷殘等級都有對應比例(指數)。而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則沒有具體規定,不同傷殘等級沒有對應比例(指數)。所以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綜合網上專家和學者的意見,Ia的合理取值應為:二級為10%,三級為9%,四級為8%,五級為7%,六級為6%,七級為5%,八級為4%,九級為3%,十級為2%。
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指數
法律主觀:
一、人身損害賠償多處傷殘計算標準
對此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 以下簡稱 “ 《傷殘評定標準》 ” ) 卻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傷殘評定標準》的規定,對于多等級傷殘的傷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C=Ct×C1×(Ih+∑Ia , i )(∑Ia , i≤10% , i=1 , 2 , 3n ,多處傷殘 )
在上述公式中, C 是指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Ct 是指傷殘賠償總額; C1 是指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 是指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 (%) 表示; Ia 是指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 (%) 表示。
也就是說,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 傷殘賠償總額 × 賠償責任系數 × (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 +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1+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2++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n ) ,括號中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綜合指數。
二、多處傷殘勞動能力如何定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 ( 傷殘程度 ) 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根據我國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中規定: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三、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期限是多久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是受害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是三年。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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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多處傷殘交通事故賠償指數怎么確定?
根據具體的傷殘程度確定的,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殘者的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和賠償指數等加以計算。比如有三處傷殘,其最高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即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為20%;其余兩處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各處均須小于等于10%;同時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與兩處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小于等于100%。
由于該規定按傷殘者的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及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等綜合計算,更能體現對多處傷殘者公平合理的補償,符合司法實踐,參照上述規定,賠償系數應當為30%(九級傷殘為20%加兩個十級傷殘的平均值10%)。
1、有的人認為,應當按照幾處傷勢中最嚴重的一處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以該傷殘等級鑒定結果作為傷殘賠償金的標準,要求肇事者進行賠償。
2、有的人認為,應當按照幾處傷殘等級的累加,作為傷殘賠償金的標準,要求肇事者進行賠償。
上述兩種傷殘賠償金計算方式,第一種顯然過少,兩個十級傷殘便得不到賠償,這是不合理的;而第二種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式,顯然又相對計算過多,一處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便累加成為六級傷殘等級,對于肇事者而言,這種計算方式對其賠償標準又過高,而存在不公平。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B.2規定,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賠償以下式作為計算依據: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
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因此,根據上式可以看出,同時構成幾處傷殘等級的傷殘賠償金計算方式為:城鎮戶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賠償年限x(最嚴重一處傷勢的傷殘系數 傷殘附加系數)。
其中城鎮戶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賠償年限即上式中Ct傷殘賠償總額。
而C1則是根據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責任,從全責到無責,分別按照0-1之間計算。
最嚴重的一處傷殘系數,是指一起交通事故同時構成幾處傷殘中傷殘等級最高的一處,以該處傷勢作為最嚴重一處傷勢的傷殘系數。
傷殘附加系數是指,除最嚴重一處傷勢之外,剩余幾處構成傷殘等級,按照0.01-0.1分別計算傷殘附加系數。但具體每一個傷殘附加系數,在該規定中沒有明確具體標準。
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存在多個傷殘等級,應如何把握等級進行賠償,對正確救助受害人將起到積極作用。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后,對于受害者而言,有時候可能同時造成幾處傷害,此時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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