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詐騙罪是 侵犯財產罪 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頒發實施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對于“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必對“情節嚴重”作明確的認定。就詐騙罪情節嚴重,提出以下觀點,以供商榷。1、社會危害性較大如以販賣毒品的手段進行詐騙,實踐中的類似犯罪往往因詐騙不成而引發其他殺人、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所以這類詐騙未遂的情節是嚴重的;又如慣犯或流竄作案等危害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情形。2、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曾因詐騙受過刑罰處罰的,屬于“特別嚴重情節”之一,因此將此項列為詐騙未遂應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為這種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 主觀惡性大,如不及時打擊,將會導致下一個詐騙案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詐騙罪有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詐騙罪;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情節嚴重的行為有哪些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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