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和詐騙有什么區別 兩者都犯法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欺騙是民事違法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而詐騙是行政甚至是刑事違法應該承擔行政和形式責任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之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錯誤認識,從而達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兩者都可表現為在經濟活動中采用欺騙方法取得對特定財物的不法占有狀態,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旨在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交易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的目的是讓對方陷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詐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后,總會以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點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征性的“虛晃一槍”。
三是民事欺詐行為人為了減輕責任可能進行一定程度的辯解,但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為人則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擔責任,最終使對方遭受損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區分的關鍵所在。盡管“非法占有目的”屬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但它必然通過一系列外化的客觀行為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根據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活動為基礎事實,綜合考慮行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經過周密論證,在排除其他可能后,得出正確結論。一般來講,借助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在訴訟證明和司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過程中,須綜合考慮、審查分析以下幾個要素:一要看合同主體身份是否真實;二要審查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三要審查行為人有無采取詐騙的行為手段;四要審查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五要審查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六要審查行為人的履行態度是否積極;七要審查行為人對財物的主要處置形式;八要審查行為人的事后態度是否積極。
欺騙與欺詐的區別
民事欺詐和詐騙的行為性質 區別: (1)目的不同。詐騙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民事欺詐的直接目的是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最終目的是通過履行合同獲得經濟利益。 (2)手段不同。民事欺詐只有輔助欺騙行為,詐騙有核心欺騙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人實施的欺騙行為是訂立合同的輔助手段,可稱為輔助欺騙行為,行為人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本身不是欺騙。通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實施詐騙,行為人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本身就是欺騙,這種欺騙行為是實現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手段,沒有這種欺騙行為則不能成立詐騙,可稱為核心欺騙行為。 (3)法律關系不同。民事欺詐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系,詐騙行為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因詐騙行為而形成合同法律關系。 (4)民事救濟的可能性不同。因民事欺詐造成他人經濟損失,被欺詐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救濟。詐騙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往往采用隱匿身份、住址等方式致使雙方不能形成民事法律關系,被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 (5)法律后果不同。詐騙行為應受治安行政法或刑法制裁,民事欺詐受民法調整。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未達數額較大的,應受治安處罰。而通過民事欺詐方式獲取財物數額再大,也不可能構成詐騙罪。通過民事欺詐方式訂立可撤銷合同或無效合同,產生撤銷權、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上的法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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