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coollife: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問題:首先可以告訴你是可以撤的,但是有條件的.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其次,由于你是舉報人,可以要求法院,檢察院說明撤案理由.最后,如果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起訴,同時還可以繼續向高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再訴.
刑事經濟案件一般是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立案后不會所以撤銷案件,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偵查機關也會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刑事案件立案后發現是誤會后可以撤案嗎?
刑事案件立案后發現是誤會后可以申請撤案一、輕傷害案件的受理輕傷害案件是輕微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第八十八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綜合上述規定,我國法律對于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是授權性條款,即賦予被害人有選擇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或者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按照刑事公訴程序追究犯罪的權利。對于有證據證實的輕傷害案件,法律授權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被害人也可以放棄行使直接起訴的權利,而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按照刑事公訴程序查處,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追究犯罪,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因此,司法實踐中,遇有被害人控告的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并及時展開調查。經被害人傷情鑒定屬于輕傷,公安機關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告知被害人有直接起訴和要求公安機關偵查的權力,并說明程序后果,由被害人自行選擇。被害人決定放棄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并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輕傷害沒有證據證明,不符合向法院直接起訴條件的,應由公安機關偵查。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錯誤的做法。一是相互推諉。公安機關往往以案件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應直接向法院起訴為由拒絕受理;法院則以案件復雜,需要偵查或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在先,公安機關已進行治安調查,應由公安機關偵查為由,拒絕審理。二是無視被害人訴訟權利,徑行處理。公安機關以被害人已經報案為由,在相關鑒定結果已明確為輕傷的情況下,不履行告知義務,不經被害人選擇或同意,直接立案偵查,走刑事公訴程序。上述兩種做法,都是對被害人權益的侵犯,應當糾正。二、對輕傷害案件,公安、檢察機關能否調解有同志提出,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公安、檢察機關主持民事調解的權力,公安、檢察機關對輕傷害案件進行調解,屬于越權行為,是違法的。筆者認為,輕傷案件屬于輕微刑事案件。必須注意到絕大部分輕傷案件是由鄰里關系等民事糾紛引起的,且多數發生在親朋、鄰里、同事之間,屬于群眾內部矛盾,有的是親屬內部矛盾、家庭內部矛盾。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小,社會危害不大,案件如能得到正確、及時、妥善的處置,對于緩和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具有積極意義,既有利于社會穩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過自新。公安司法機關在處理輕傷害案件時,應以不激化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雖然公安、檢察機關主持所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只要當事人雙方愿意或同意調解,公安、檢察機關應盡力調處,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民事和解。對于犯罪情節輕微,雙方已經就民事賠償等問題達成一致,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由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這樣既有利于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也有利節約訴訟資源,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實踐中,應注意防止兩種錯誤傾向。一是強行調解。利用權力強迫雙方服從調解,對不愿意接受調解的,動輒以刑事強制措施和刑罰進行施壓。二是不調解。對于雙方都有民事和解的意愿,要求調解處理的,以法無授權為由,拒絕進行調處。這兩類行為都是錯誤履行職權的行為,不僅無益于社會穩定,有時反而會引起矛盾激化,發生更大的利害沖突,應注意避免類似情形的發生。三、對輕傷害案件,偵查機關能否撤案實踐中發現有些地方公安機關對輕傷害案件,特別是調解成功、雙方和解的輕傷害案件作了撤案處理,認為這樣做既節約訴訟資源,又符合公平原則。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三十條只對“(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等情形,規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偵查機關應當撤銷案件。輕傷案件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具備上述條件。根據公權法定原則,國家機關包括公安司法機關的權力,必須經法律授權,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已經立案偵查、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輕傷案件,公安司法機關必須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公訴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依法訴訟。偵查機關超越法律的規定擅自撤案處理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應予糾正。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不起訴的建議。刑事犯罪是對整個社會法益的侵害,而非簡單地對個人利益的侵犯,因此國家對刑事訴訟實行公權力干預為主,絕大部分案件由國家壟斷公訴。但由于輕傷害案件性質較為特殊,屬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我國法律又賦予了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因而導致公權力與私權力之間發生沖突的可能。當公權、私權并存并發生沖突時,強調公權優于私權,是一個基本的法制原則,也是一種國際慣例。因此,對已經進入刑事公訴程序的輕傷害案件,被害人又提起自訴,或要求通過自訴途徑解決,使刑事案件的偵查、公訴和自訴產生沖突,應根據公權優先原則,以公權力行使為先。公安司法機關應告知被害人案件正在刑事偵查、公訴過程中,說服其撤回自訴;堅持提起自訴的,法院不應予以受理;民事訴訟即使已經受理,也應按照刑事優先原則,中止審理。輕傷害案件是一種多發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較高的比例。它不僅直接侵害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更侵反社會管理秩序,影響社會的穩定。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學習、正確理解有關的政策法律,及時妥善地處置各類輕傷害案件,依法打擊犯罪,確保公民利益不受侵犯。
詐騙案已立案可以撤案嗎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對于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則不會撤銷。即使取得被害人諒解,也只能是從輕處罰,而不是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擴展資料:
撤銷案件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不可以撤案。
詐騙案報警受案后,如果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不可以撤案的。因為公訴案子是人民檢察院代替國家提起訴訟,因此,個人沒有權利撤訴的。詐騙案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由此可見,如果涉嫌詐騙,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這類案件,只要構成犯罪,就不能撤銷案件。除非,罪行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可以撤案,需要看刑事案件的性質:如果是自訴案件,被告人是可撤訴的;但如果是公訴案件,被告人則不能撤訴,因為公訴案件,就是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詐騙案報警受案后,如果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不可以撤案的。因為公訴案子是人民檢察院代替國家提起訴訟,因此,個人沒有權利撤訴的。詐騙案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找人撤案嗎
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但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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