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大隊不能對他人進行刑事拘留,因為治安大隊沒有刑事拘留的權力。但是,治安大隊處理治安案件時,經過公安局局長批準后,可以對違法者進行行政拘留。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治安大隊拘留不能超過半個月,一般在3天左右,也可以延長到10天,特殊情況的話應該是不超過30天, 刑事拘留 有最長37日的情況,當到達了刑事拘留的情況就有判刑的可能,所以需盡快委托本 律師 會見辯護。關于拘留具體有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以及 行政拘留 ,其中行政具有屬于具體的 行政處罰 。 根據現行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 治安管理處罰 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 訴訟 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 證人 或者按規定交納 保證金 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分析:治安大隊有拘留權。治安大隊是公安局的一個部門,可以報公安局領導批準,行使公安機關的拘留權。刑事拘留不超過37天,治安拘留不超過15天。治安大隊,是公安部門為了維持一方的社會安定、地方平安、居民安寧、社會動態、戶籍管理、戶口審批、人口統計而設立的專業隊伍。治安大隊是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行為人作出治安行政處罰,而必須以公安機關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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