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邪教判多少年
單純的傳播邪教不會被判刑。只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或者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構成犯罪,會被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發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五條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處理;
(二)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尚未傳播的,以犯罪預備處理;
(三)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傳播過程中被查獲的,以犯罪未遂處理;
(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于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第六條多次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
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解釋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后累計計算。
第七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虐等,或者蒙騙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療,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傷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八條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機構、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
(三)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邪教組織被取締后,或者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后,仍然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
(七)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的。
第九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立案標準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害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不構成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傳播邪教判幾年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法院如何判
法律分析:法院對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判刑是: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最新立案標準為: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的等,應當立案追訴。
法律客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破壞選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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