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一般判幾年
刑事犯罪判一個月至無期徒刑的都有,沒有一般會判幾年的說法。刑事犯罪會判多久,取決于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刑罰的輕重,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和犯罪分子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判處的刑罰中,拘役的期限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期限也可能會超過十五年。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的立功表現的,緩期兩年期滿后,可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對于同一個人犯有多項罪行的犯罪分子,應當對其數罪并罰,在其所犯罪行的總和刑期以下和最高刑期以上的區間里,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應當執行的刑期,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的,執行的刑期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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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判刑最低多久
刑事犯罪是很常見的犯罪類型,在法律上也要受到相關的處罰。但是對于構成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受到判刑,那么最低的期限是多久呢?刑事犯罪判刑最低一個月以上。這就需要大家做好相關的了解,才能知道這方面的規定。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刑事犯罪判刑最低多久 1.刑事犯罪判刑最低一個月以上。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案件主要有哪幾種 一切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主要是有以下幾大類: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看完本文的內容之后,大家就要知道在刑法上對于最低的判刑是拘役,那么最低的期限就是在一個月以上。這需要我們對此有清楚的了解,才能知道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大家都清楚了吧。
刑法量刑的刑期計算公式
單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方法,公式:基準刑X(1±調節比例) 。 多個量刑情節的調節:只有第1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方法公式:基準刑X(1±調節比例)X(1±調節比例); 只有第2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公式:基準刑X(1±同向調節比例);同時具有第1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和第2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公式:基準刑X(1±第1層面情節調節比例)X(1±第1層面情節調節比例)X(1±第2層面情節調節比例±第2層面情節調節比例)。
這樣計算量刑:首先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然后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之后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接下來按照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得到一個擬宣告刑,最后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從理論上講,通常把定罪構成事實成為定罪情節,定罪情節以外的,與行為人或其犯罪行為密切相關的,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與人身危險性程度,并決定是否適用刑罰或免除處罰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就是通常所說的量刑情節。例如:張三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事發后自首,那么在該案中,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就是定罪情節,自首就是量刑情節。
注意事項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想問有期徒刑期限是怎么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刑法》第45條規定,除《刑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第二,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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