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沒有販賣人口罪,但有拐賣婦女、兒童罪。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的:
1、一般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若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等行為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拐賣過程中,如果直接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是她們的親屬重傷、死亡或者是其他比較嚴重后果的話,就應該是在拐賣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對被拐賣人的反抗而進行的捆綁或者是毆打行為。或者是,對被拐賣婦女兒童進行辱罵或者是虐待和強迫賣淫的行為,使其在精神上造成了打擊以及精神失常的后果等,構成情節嚴重。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罪要件如下:
1、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犯罪對象是一切人,實踐中主要是婦女和兒童;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拐賣人口的行為。拐賣人口是以違背被害人的意志為前提的;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只要是出于營利目的而拐賣人口的,即使拐騙后沒有賣成,或者實際上沒有得到錢財即被抓獲,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出現以上情況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其量刑標準為: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法定嚴重情節之一如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
2、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3、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4、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5、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2)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婦女”指14周歲以上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具有以下八種加重處罰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包括直接、間接地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質言之,拐賣婦女、兒童致人重傷、死亡這一結果加重犯,包括:
(1)在拐賣過程中,由拐賣行為(控制行為)本身過失導致婦女兒童重傷、死亡。
(2)在拐賣過程中,為了實現拐賣目的,故意造成婦女兒童重傷、死亡。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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