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生效后什么時候執行
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就可以執行,一般會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事判決執行程序的特點
執行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與一般訴訟執行程序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1、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還包括法律授權的其他機關如監獄等。
2、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文件都不能成為執行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1、已過法定訴訟期限,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這一規定并不是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執行,而是為了防止繼續錯押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屬于強制措施的變更和撤銷。
刑事判決書的基本內容
1、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2、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為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3、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4、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5、案件經過二審后,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為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刑事判決書下來多久生效
刑事判決書下來次日起10日后生效。
刑事判決的執行方法如下: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以及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
刑事案件的判刑方法如下: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法院對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調查結果做出相應的判決,下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四條
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二審維持死刑后,什么時候開始執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為例:在死刑的判決宣告以后,自犯罪分子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五日。因此死刑犯實際上有十五日的上訴期,但如果死刑犯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話;上訴期滿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會把相關的材料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在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材料后,高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核準的裁定,這個期限法律上沒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材料,會再次對全案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作出核準的裁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死刑執行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死刑執行命令,逐級送達至執行死刑的法院。在收到死刑執行命令后七日內,由該法院執行死刑。如果該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作出的,則應立即執行,不用經過如此之多的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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