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賠償指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對受害的一方補償或賠款。小孩在商場受傷后應依照傷情鑒定賠償營養費,護理費,醫療費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小孩在商場受傷,首先看導致受傷的原因,若是因地滑或其他商場過錯原因導致,則可要求商場承擔 侵權責任 ;若不是商場原因導致,再看是否是由第三人導致,第三人導致的就由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若商場對第三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有過錯,如商場安保人員未及時制止傷害行為,商場只需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分析:主要看小孩是因為什么原因受傷。如果是因為商場地滑摔倒等,商場一方存在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主要賠償:醫療費、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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