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坐牢可以減刑嗎
現在坐牢可以減刑,但減刑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如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等。被害人諒解、行政機關認定為情節輕微也可以減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在服刑期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可以因立功、表現好、認罪悔罪等原因被減輕刑罰。減刑是指對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履行期限未滿之前,按照法定程序再次作出判決,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期縮短一定期限或者處以緩刑。具體減刑情況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 具有立功表現;2. 認罪悔罪;3. 對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協助偵破案件;4. 被害人諒解;5. 行政機關認定該罪行的情節較輕。需要注意的是,減刑并不是一定會給予的優惠政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同時,減刑的額度也是根據罪犯的立功表現等因素進行評估,具體縮短的時間長短不同。
如何申請減刑?申請減刑需要法定代理人或者親屬向當地監獄提交書面申請,監獄將審核申請并提出意見,報送審判機關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本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和說明,參加庭審,并就案件相關問題進行辯護。最終,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
減刑是對在服刑期間表現優秀、認罪悔罪、取得重要立功表現等罪犯進行判決縮短刑期或緩刑的政策。具體減刑情況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申請減刑需要法定代理人或者親屬向當地監獄提交書面申請。被告人應該積極配合申請,并在審理過程中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或者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服刑人員減刑最新規定
服刑人員減刑最新規定 刑法規定: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最高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 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后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第十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第十一條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酌減。酌減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條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條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一般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一般不予減刑。 第十五條辦理假釋案件,判斷“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第十六條有期徒刑罪犯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監獄里面如何會減刑
監獄里面減刑的方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監獄里面減刑的方法:
(一)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三)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五)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減刑的限度: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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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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