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婚內強奸”能否構成強奸罪,在理論界認識不一致,存在以下幾種意見:
一、否定說
認為丈夫不能成為強奸妻子的犯罪主體。理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存在的前提,夫妻之間有同居的權利和義務,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義務所做的肯定性承諾,這一承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始終有效。因此,在結婚后,不論合意同居,還是強行同居,均談不上對妻子的性權利的侵犯。
二、肯定說
認為丈夫強奸妻子的構成強奸罪。理由是:強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刑法規定的強奸罪并未排除以妻子作為強奸對象,因而強奸罪的主體自然包括丈夫。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是婦女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取強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也應該以強奸罪論處。
三、折衷說
認為任何極端化的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而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四、他罪說
認為對于婚內強行性行為不能以強奸罪論處,若要作為犯罪處理,可以他罪論處。丈夫強行與自己妻子發生性行為,屬于道德范疇問題,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但是,對于丈夫在妻子拒絕的情況下,仍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應從丈夫所采取暴力脅迫等具體行為之實際定性,視情況以殺人、傷害、侮辱或虐待等相關罪名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以及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按照強奸罪處罰。
法律分析:強奸罪的主體屬特殊主體,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1)因為婦女不能對婦女實施“奸”的行為,本罪的單獨實行犯只能是男性。(2)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和共同實行犯。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一種意見認為,男女雙方一旦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便會隨之形成夫妻間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采用的手段不當,只能說是丈夫濫用自己的權利,但不構成強奸罪的主體,不能因此認定其行為為強奸罪。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雙方自愿是夫妻性生活前提條件,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同樣構成強奸,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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