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到當地司法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相關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傷殘鑒定需要多少錢 傷情鑒定,也就是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一般情況下是由縣一級或者以上的公安機關法醫進行鑒定,鑒定是不收取費用的。 有一些地區是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而且鑒定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委托,費用也是由公安機關負擔。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傷殘鑒定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四)其他應當作傷情鑒定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 初次鑒定、檢測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重新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原鑒定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或者其他違法鑒定情形的除外。 傷情鑒定程序 1.鑒定的委托: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托”為原則。委托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鑒定委托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鑒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鑒定。 2.鑒定的受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被鑒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并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托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鑒定:做出受理決定后,鑒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復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鑒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鑒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4.補充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補充鑒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鑒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由原鑒定人進行。 5.重新鑒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鑒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本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有鑒定能力的,實行本級委托;超出本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鑒定項目或者鑒定能力范圍的,實行向本級公安機關的上級公安機關逐級委托;特別重大案(事)件的鑒定或者疑難鑒定,經擬委托鑒定的鑒定機構同意,可以選擇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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