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會見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對罪犯會見、通訊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權益,促進罪犯改造而制定的。下面是罪犯會見管理制度,歡迎參閱。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11、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罪犯親屬寄給罪犯的包裹、匯款或罪犯寄給親屬的包裹、匯款,必須按照國家郵章規定辦理,并經干警認真檢查登記,罪犯簽章。如發現包裹夾帶違禁品,將視情節,按規定給予處罰。
3、罪犯按規定可以會見親屬。親屬必須持有《會見證》、身份證,并履行登記手續。會見應在監獄會見室或指定的地點進行,會見每月一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會見時禁止使用隱語、外國語交談。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會見現場必須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批準與配偶或直系親屬特優會見:
1)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且分級處遇在一級寬管的
2)進入二級寬管半年以上,計分考核連續三個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產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進入普管級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經監獄批準的。
符合特優會見條件,經罪犯及其親屬申請,每月可安排一次,會見時間可延長至24小時。 罪犯與配偶一方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或《結婚證》等證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優會見的情形,監獄應拒絕安排特優會見。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罪犯,可批準與親屬共餐:
1)符合特優會見條件的
2)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監獄表揚,或受到立功獎勵的
3)進入一級寬管或進入二級寬管三個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產中表現突出的普管級罪犯,計分考核連續三個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監獄安排罪犯與配偶同居、與親屬共餐,可適當收取費用,但要低于社會同等條件的收費標準,并要經當地物價部門核準,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收取的費用,單獨建帳,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學習、生活等條件。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2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維護監所的安全穩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權益,規范罪犯會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上海監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見對象、次數、人數)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
第三條(會見手續、場所、安檢)監獄應當設定會見日,會見人必須持有《會見通知單》、本人身份證辦理會見手續。首次會見的,會見人還須攜帶戶口簿或地方派出所開具的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會見人進入會見場所,必須接受民警安全檢查。
第四條(無會見單或非會見日會見)會見人無《會見通知單》或在非會見日要求會見的,會見人應填寫《會見申請表》,并附身份證復印件,經監獄長審批后,辦理會見手續。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
第五條(會見方式)罪犯會見采用電話方式進行。普通會見每次不超過30分鐘,處遇在B級(含B級)以上的優惠會見每次不超過60分鐘。
第六條(會見送物)罪犯會見時,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況,須經監獄長批準,并確定專人檢查登記。會見人按規定送給罪犯的現金,監獄應指定民警辦理,存入罪犯本人獄內賬戶。
第七條(特殊情形會見審批)會見人當月要求第二次會見或其他人員要求會見的,須經監區審核,報監獄長批準。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須報局獄政管理處批準。
第八條(監聽、錄音)罪犯會見必須實時監聽并錄音,錄音保存期1年。
第九條(中止會見的情形)會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會見:
(一)私傳信件、物品的;
(二)擾亂會見場所秩序的;
(三)使用隱語、暗語或非規定語種交談不聽勸阻的;
(四)發現攜帶或使用手機、錄音、攝影、攝像設備的;
(五)其他影響監獄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條(暫停會見的情形)罪犯被監獄嚴管、禁閉、隔離審查、隔離治療期間暫停會見。
第十一條(文明舉措)監獄應設立候見室,安排罪犯親屬、監護人休息;設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親屬、監護人寄存手機、包裹等;設立咨詢臺,解答親屬、監護人提出的問題。
第十二條(適用范圍)外國籍罪犯會見,參照司法部《外國籍罪犯會見通訊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解釋權)本規定的解釋權為上海市監獄管理局獄政管理處。
第十四條(執行時效)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滬司獄獄政[2007]21號《罪犯會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罪犯會見管理規定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律師會見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執業權利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檢察環節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執業活動,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第四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其有關會見的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五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由二人在場,其中一人為接受委托的律師,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師、實習律師或者律師助理。律師異地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經人民檢察院同意的當地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的,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一人會見。 第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轉遞信件、錢物以及 其它 看守部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移動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經人民檢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派員在場時,所派人員不得干擾律師的正常會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羈押期間,根據律師、犯罪嫌疑人的申請,安排會見應當不少于二次。
第九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管場所內進行。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出示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授權 委托書 ;
二)律師執業證,隨行人員中一人可持實習律師證或者律師助理工作證;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在其具體辦案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律師的會見通知并辦理律師會見事宜。
第十二條 涉嫌犯罪的單位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涉案人員。
第十三條 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以便偵查部門調整時間,在48小時內向律師開具關于會見的公函并安排會見的具體時間。 •
第十四條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 申請書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后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的,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會見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請書》。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了解案件以下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關于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關于其無罪、罪輕的辯解;
五)被采取強制 措施 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六) 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第十七條 在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控告、申訴、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續時,應向律師提供《起訴意見書》及相關的法律手續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條 律師對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阻礙律師依法會見的投訴,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統一受理。負責審查的部門在受理投訴后5日內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情況;投訴人不服書面告知處理意見的,可以向辦案部門所在的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門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第二十條 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偵查人員有權當場提出勸阻和警告;對不聽勸阻和警告的,有權中止會見。人民檢察院對律師在會見時違反法律、執業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需采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應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并同時向該律師事務所所屬的司法行政機關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本規定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新規定相抵觸的,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的規定。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司法廳
二0xx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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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刑事案件當事人很多都處于羈押狀態,與律師協商委托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的是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故律師在接受委托之后,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做好會見尤其是第一次會見工作,對和委托人、當事人之間建立信任關系,初步形成辯護策略和思路,為后續的辯護工作奠定良好的開端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關于,歡迎借鑒參考。
一、明確會見目的
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次會見當事人的目的有三:
1確認委托關系,和當事人建立信任關系;
2通過會見初步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對案件預期走向進行預測和評估,形成初步辯護策略和思路;
3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讓當事人能夠更好的自我保護。
這是因為辯護權屬于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只是代為委托,委托關系需要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同意。律師雖然通過委托人對案件情況的介紹,會對案件情況有所了解,但當事人是最能夠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應當通過會見更為全面的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形成初步辯護策略和思路,有針對性地展開辯護工作。律師對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的目的是讓當事人知法、懂法,知道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因為不知法、不懂法,合法權益遭受到侵害,增強當事人自我保護能力。
二、提前做好準備
律師在會見之前,應當做好有關準備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會見的質量。
1.依法將委托關系告知辦案機關。對于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應當詢問是否被限制會見,如果被限制會見,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
2.做好知識準備。律師應當依據委托人對案件情況的介紹,提前做好法律知識方面的準備,具體了解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定罪量刑標準、罪于非罪的界限、實踐中可能存在爭議的問題、類似案件的處理情況等等,在會見前要做到胸有成竹、心中有數。
3.做好時間安排和法律手續準備工作。提前查詢看守所的地址,路途上所需要時間,了解該看守所關于會見的時間的具體安排等等,以合理安排時間,提高效率。在出發前,要檢查相關法律手續是否齊備,避免白跑一趟。在此,特別應注意兩點:
1有的地方的看守所律師會見要求出具委托人與當事人之間的親屬證明,律師在簽署合同時,應盡可能要求委托人提交與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2很多看守所如果委托人已經委托兩名律師并會見過當事人的,會拒絕律師會見。在委托人簽訂委托手續之前,應詢問在此之前是否委托律師,是否會見,如果存在該種情形,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解除前面律師的委托手續。
4.掌握和了解一些有用資訊。如何獲得當事人的信任,最有效的方式是讓委托人告訴一些委托人和當事人才知道的資訊,這樣能很快和當事人建立信任關系。同時,當事人一般都會急切的知道外面的一些情況,律師應當從人之常情的角度,進行必要的了解,這不僅能夠增加和當事人之間的信任程度,而且對當事人也是一種安慰。
三、做好開場白
律師第一次會見當事人,開場白很重要,要通過好的開場白量消除當事人的緊張感和懷疑感,與當事人之間建立初步信任關系。
一般應先進行自我介紹,告訴當事人是誰委托、怎么委托你作為律師的,委托人有什么話要告訴當事人,今天會見目的是什么,律師是干什么的等等。在交流過程中,最好采用“拉家常”的方式進行,態度和藹、語氣親和,并根據當事人個人素質以及理解能力的不同,選擇當事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語言。
四、針對性了解案情
除了聽取當事人對案件情況的陳述外,還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到案的基本情況、宣布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被告知所涉嫌的罪名、被訊問的情況以及如何進行供述和辯解的、在訊問過程中是否遭受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等等。
律師在了解案件情況過程中,除了聽取當事人陳述外,還應當就當事人對于案件情況的陳述有針對性的向當事人提問。這是因為很多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在陳述中可能會出現遺漏,甚至忽略重要問題,這個時候,律師就應當根據自己的專業經驗以及全面了解案情的需要,有針對性的向當事人提問。有不少辯護律師會見完當事人之后,只了解了當事人是如何陳述案件基本情況的,未能依據自身專業經驗判斷,對案件的關鍵問題和核心細節有針對性的詢問,這會讓會見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注重自我保護
當律師給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當事人可能面臨的后果后,當事人會自我進行選擇和判斷,有的時候會改變先前供述,甚至進行虛假陳述,如果律師不注意用語方式,很容易讓自己面臨法律風險,被認為是幫助當事人串供。雖然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不受監聽,但辦案機關違法監聽律師會見的情況并不罕見,對當事人也不應當過度信任。因此,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的時候要注意把握尺度,盡心履職的同時要有自我保護意識,避免言語不當導致自身面臨法律風險。
尤其是當事人詢問該如何應對偵查人員訊問時,不應當為其出主意、遞點子,只能對其進行法律上的解答并告知應實事求是。對于當事人明確提出,先前向偵查人員的供述不屬實時,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關于不屬實之處,并告訴當事人,在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應當實事求是。對當事人詢問自己可能面臨的刑罰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解答外,但也應當避免可能出現嚴重后果導致當事人心態失衡。對當事人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幻想,應當委婉告知處,避免出現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的情形。總之,在進行法律咨詢時,用語要規范,態度要明確。
六、權利告知要實在有用
對當事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進行告知時,不能照本宣科,只講法律上的規定不結合辦案實踐,對一些辦案人員可能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應當進行重點提示,增加當事人自我保護能力。
例如要提示當事人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要認真核對訊問筆錄,對訊問筆錄中的不實部分要堅決進行修正;不要輕易聽信偵查人員的許諾和誘騙甚至威脅而做虛假陳述,這樣會讓自己陷入極其不利的境地;在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等方式進行訊問時,要記住訊問的時間、地點以及訊問人,并及時向管教和駐所檢察官反映;對法律規定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影的,在未開啟同步錄音、錄影裝置之前,可以拒絕回答偵查人員的訊問并要求偵查人員開啟之后再進行訊問;當偵查終結前,接受檢察官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詢問時,如果存在非法訊問的情形,一定要明確告訴檢察人員等等。
七、人文關懷和心理輔導
要對當事人在看守所的基本情況以及所需要的生活資料進行了解并及時告知委托人;傳遞與案件無關但當事人想了解外面的一些情況。同時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和安慰,穩定當事人的情緒。律師的服務不應僅局限在法律方面,人文關懷和心理輔導這能夠極大的提高委托人、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程度,提高對律師工作的滿意程度。
八、做好會見筆錄,確認委托關系
會見筆錄不僅可以固定、保全律師會見的過程和內容,而且是律師工作成果的體現。不論會見所涉及內容是否重要,都應當制作筆錄讓當事人簽字。對當事人同意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師的,應當讓當事人在委托書上簽字,以證明其認可委托人所委托的律師。
九、依法合規會見
律師在會見當事人過程中,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看守所關于律師會見的禁止性規定,不能從事下列行為:
1未經看守所同意,違規向當事人傳遞物品、信函或其他圖文資訊;向當事人提供香菸、食品等;
2提供通訊工具給犯罪嫌疑人使用;
3引導犯罪嫌疑人作虛假陳述、進行串供;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
4將應當保密的案情資訊告知犯罪嫌疑人;
5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親友或者其他人員非律師隨同會見;
6未經看守所和當事人同意,進行錄音、錄影、拍照;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活動。
十、正確處理先會見后簽合同的要求
有些委托人會向律師提出,要律師先去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況之后,再進一步協商委托事宜,簽訂委托合同。有不少的律師為了拿下案件,在委托人只簽署委托書后,就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個人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妥當。
一是依據《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這種只簽委托書而不簽訂委托合同的做法,屬于違法行為,直接會導致律師的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不少委托人其實是利用律師想接案的心理,只想通過律師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并不誠心是委托律師從事辯護工作,律師會勞而無獲,沒有體現律師的勞動價值。
對于委托人這種要求,也應當簽署委托合同并按規定收取律師費,雙方只需要在委托事項中明確律師只是依法會見當事人一次,后續辯護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委托合同自然解除。這不僅保護了自己,體現了律師工作價值,也可以避免一定要堅持形成正式委托后才會見而錯失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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