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偵查階段會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現(xiàn)場,目的就是固定、核實證據。指認現(xiàn)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了。
刑事案件一般分四個階段:受案立案階段、偵查階段、偵查終結階段、案件結案。
從立案開始就會初步定性,然后在偵查中根據調查的情況有可能更改,一般移送檢察院起訴時,這個定性就比較準確了,當然最終是什么性質得看法院了。綜上所述,指認現(xiàn)場時一般是在偵查階段,指認現(xiàn)場時案件已經初步定性。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要確保監(jiān)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guī)定: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jiān)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zhí)業(yè)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zhí)業(yè)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并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fā)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中偵查階段會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現(xiàn)場,目的就是固定、核實證據。指認現(xiàn)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了。
刑事案件一般分四個階段:受案立案階段、偵查階段、偵查終結階段、案件結案。
從立案開始就會初步定性,然后在偵查中根據調查的情況有可能更改,一般移送檢察院起訴時,這個定性就比較準確了,當然最終是什么性質得看法院了。綜上所述,指認現(xiàn)場時一般是在偵查階段,指認現(xiàn)場時案件已經初步定性。
擴展資料: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偵查機關負責入、案件偵查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中偵查階段會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現(xiàn)場,目的就是固定、核實證據。指認現(xiàn)場說明案件事實已經認定了。
刑事案件一般分四個階段:受案立案階段、偵查階段、偵查終結階段、案件結案。
從立案開始就會初步定性,然后在偵查中根據調查的情況有可能更改,一般移送檢察院起訴時,這個定性就比較準確了,當然最終是什么性質得看法院了。綜上所述,指認現(xiàn)場時一般是在偵查階段,指認現(xiàn)場時案件已經初步定性。
擴展資料:
案例:西安蓮湖區(qū)金店劫案告破嫌疑人指認現(xiàn)場
2015年4月3日,西安市蓮湖區(qū)一金店發(fā)生的一起持槍搶劫案業(yè)已告破,犯罪嫌疑人呂某(男、25歲、1990年9月出生,周至縣樓觀鎮(zhèn)人)于當日對其犯罪現(xiàn)場進行指認。
2015年4月3日20時45分許,西安市蓮湖區(qū)大興東路龍湖星悅薈商場一層老鳳祥金店發(fā)生一起持槍搶劫案,一名犯罪嫌疑人進入金店內,持一黑色手槍威脅店員,用羊角錘砸碎首飾陳列柜臺玻璃,搶走黃金項鏈二十余條后逃離現(xiàn)場,初步估算損失價值達人民幣五萬余元。
事發(fā)后,西安警方成立專案組,進行摸排、布控、清查工作,經過連續(xù)長途追蹤,于4月6日上午14時許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將犯罪嫌疑人呂某抓獲,9日將其從上海押解回西安。
目前,犯罪嫌疑人呂某對其持槍搶劫金店案的過程,供認不諱,涉案贓物及作案使用的仿真手槍等作案工具全部追回,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參考資料:人民網-西安蓮湖區(qū)金店劫案告破 嫌疑人指認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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