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職務侵占罪由公安機關負責管轄的,被害人可以到職務侵占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報案,由職務侵占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調查。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關于 職務侵占罪 的 管轄 地問題,可以具體分為 立案 管轄與審判管轄。也可以說在不同的階段,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管轄。我國法律規定,職務侵占罪一般情況下應為犯罪行為地管轄,而犯罪行為地往往都是 犯罪嫌疑人 公司所在地。因為這樣更有利于公安機關調查本案的犯罪事實。 一、職務侵占罪的管轄地在哪里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侵占罪一般情況下應為犯罪行為地管轄,而犯罪行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為這樣更有利于公安機關調查本案的犯罪事實。 二、職務侵占罪如何處罰 我國《 刑法 》規定,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 三、職務侵占罪和 侵占罪 的界限是怎樣的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后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后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占 案件在發生后,可能會涉及到多個地方,包括嫌疑人住所地、單位所在地等等,那么此時具體該由哪個地區管轄呢,我國法律規定職務侵占罪的管轄地為犯罪行為地,而犯罪行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的所在地。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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