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罪犯罪未遂: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
(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志。
(二)犯罪沒有得逞。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頓下來。
它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1、是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2、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3、是法定的危險狀態沒有具備。
(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個重要特征,它是區別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標志。犯罪活動著手實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因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判斷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考慮: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觀原因)包括被害人的發現、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觀原因。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對犯罪的工具、實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對象發生的認識上的錯誤;對作案現場情況的認識障礙,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在法律上,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幫助犯,是共同犯罪分類的一種。蘇聯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有些國家稱為從犯,指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人。幫助正犯的是幫助犯。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的行為與幫助的故意,共犯的從屬性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
《刑法》對從犯和犯罪未遂的定義及處罰原則: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資料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參考資料來源:華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未遂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