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爆炸罪的立案標準
過失爆炸罪的立案標準為,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的。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應立案。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
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爆炸罪的構成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的行為。現實生活中,過失爆炸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其共同特點都是由于行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中亂扔煙頭,引起爆炸等。從行為方式看,過失爆炸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方式完成的,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義務。
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則不成立過失爆炸罪。(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3)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也就是說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過失爆炸罪。因此,后果嚴重是構成過失爆炸罪的重要標志。(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必須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爆炸行為引起的。這是行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爆炸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嚴重后果,但行為人對該結果并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爆炸罪怎么認定 如何處罰爆炸罪
爆炸罪 是 刑法 規定的暴力犯罪中最為嚴重的一種,爆炸罪的處罰也是極為嚴厲的。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有人實施爆炸行為,一般就會被認定構成爆炸罪了,因為法律中規定此罪屬于危險犯,即只要實施了相應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險,無論最后是否有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那都是要認定為此罪的。而在定罪之后又該如何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爆炸罪怎么認定 1、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 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按本法第115條作為爆炸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罰。至于爆炸罪的未遂,從立法精神看,該罪是舉動犯,不存在實行終了的未遂。 因為爆炸行為已經實行終了,在一定條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無論是否引起嚴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發生在爆炸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階段,比如剛著手引爆或者在引爆過程中,被人發現奪下炸藥,使爆炸未能得逞。這種情況屬于未實行終了的爆炸未遂。 2、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的區分 故意殺人罪 、 故意傷害罪 的區分這兩類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為人引發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危害結果是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人雖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傷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傷亡,不造成財產毀損。 因此,行為人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爆炸行為,選擇的作案環境和條件只能殺傷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為雖然指向特定的對象,但行為人預見其爆炸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爆炸罪論處。 3、爆炸罪與 故意毀壞財物罪 的界限 使用爆炸手段破壞公私財產的,往往也會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毀損某項特定的公私財物,其結果也沒有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財產的,依照本法第275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4、爆炸罪與 危險物品肇事罪 的界限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犯罪只能由過失構成,而爆炸罪,在客觀方面不僅限于上述情況,在主觀方面一一般由故意構成。 5、爆炸罪與使用爆炸方法破壞的區分 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的區分從行為方式、侵犯客體、危害后果來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壞全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與爆炸罪在 犯罪構成 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處。 但是,由于本法對此類行為有專門規定,因此,如果行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的,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分別以 破壞交通工具罪 、 破壞交通設施罪 、 破壞電力設備罪 、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論處。 二、爆炸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爆炸罪的處罰標準是: 犯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這里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爆炸罪雖然已經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仍應依照本條處罰。 根據本法第115條的規定,犯爆炸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了爆炸罪是一種極為危險的犯罪行為,一經實施即會造成嚴重危害,因此,爆炸行為即使未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構成本罪。已造成嚴重后果的,作為加重情節考慮。從《刑法》中的量刑標準中可以知道,我國對此罪的處罰是比較重的,起刑點就是3年有期徒刑,而要是造成了嚴重損害結果或者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的話,則此時可以對行為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過失爆炸罪的四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的行為。現實生活中,過失爆炸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其共同特點都是由于行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中亂扔煙頭,引起爆炸等。從行為方式看,過失爆炸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方式完成的,過失爆炸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義務。要構成過失爆炸罪,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則不成立過失爆炸罪。(2)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3)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也就是說必須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毀損。如果尚未發生危害結果,或者發生的危害結果尚未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程度的,則不構成過失爆炸罪。因此,后果嚴重是構成過失爆炸罪的重要標志。(4)過失引起爆炸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者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必須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爆炸行為引起的。這是行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其引起爆炸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應當預見其爆炸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爆炸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公共的嚴重后果,但行為人對該結果并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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