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的條件
構成犯罪的條件如下:
1、客體要件,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2、客觀要件,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3、主體要件,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4、主觀要件,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過失犯罪能成立共同犯罪嗎
法律主觀:
過失犯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如下: 1、各行為人都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共同注意義務。這里所說的共同注意義務是指各行為人不僅都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而且在實施可能導致刑法分則所規定的過失 犯罪構成要件 的行為時,不僅自己注意而且也要促使他人注意,從而使行為人之間的注意義務存在互動、協作關系,來共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2、數人實施或促成了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各行為人之間存在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行為,各行為人共同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各行為人違反共同注意義務導致了同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共同過失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為與共同危害結果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盡管各個行為人的行為對共同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可能不相同,但必須和危害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是過失。不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或兩種過失的競合,均不影響 共同過失犯罪 的成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過失犯罪有哪48個罪名
過失犯罪的罪名有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損毀文物罪、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一、過失犯罪的認定要注意兩點。
第一,過失犯的客觀構成要件。過失犯存在實行行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緩和。例如,村長甲號召農民冒雨搶救糧食,農民乙在搶救糧食過程中被雷打死。
第二,過失向故意的轉化: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對某種法益產生危險,但故意不消除危險,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地,直接認定為故意犯罪。例如甲不慎將煙頭扔在倉庫里,具有發生火災的危險,甲能夠及時消除危險,但想通過造成火災陷害倉庫保管員,故意不消除危險,導致火災發生。
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根本否定態度。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明確規定。
三、過失犯罪的兩種形式: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2、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
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故意損毀國家保護
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第四百三十二條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二、過失犯罪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過失:
(1)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2)前提是行為人能夠(應當)預見。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
2、過于自信的過失:
(1)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的心理狀態。
(2)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而疏忽大意是無認識的過失。
3、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1)相同:兩者都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2)區別:間接故意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認識上)間的主觀上考慮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采取的措施;過于自信過失則考慮到可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一個是明知,一個是預見。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標準:
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四、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標準:
1、正確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
(1)刑法分則某些條文規定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它們都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業務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
(2)規定這些犯罪的刑法條文與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條文,形成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特別法條論處,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條在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正確區分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1)二者有相似之處:部發生了他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2)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的行為人希望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意志,后者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發生死亡結果并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前者的行為人在預見到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因為他認為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后者的行為人,在明知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為了實現其他目的,行為人沒有考慮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
3、正確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1)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能否預見、應否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
(2)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客觀環境,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能否預見、應否預見,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4、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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