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農業局向 公安局報案 ,且公安局以刑事立案,將 承擔刑事責任 。買賣、運輸二級保護動物,負什么樣的責任,主要是看價值。10萬以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10萬-20萬(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萬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責任是不同的。 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五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罪 或者 非法狩獵罪 ,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 非法經營罪 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于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附表所列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依照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于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第十二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 定罪量刑標準 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可能會處以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屬于國家重點保護動物范圍,無論是獵捕、殺害還是馴養繁殖、運輸出縣境等,都需要取得國家的許可證后才能實施,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輕者會受到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重者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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