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刑事拘留一般1到37天可以放出來。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在認為需要逮捕的情況下,應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這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基本規定。
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這種特殊情況可能包括案情復雜、證據不足等,需要更多時間進行調查取證的情況。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這是因為這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更加復雜,涉及的范圍更廣,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偵查和取證。
刑事拘留的作用:
1、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拘留主要用于對涉嫌犯罪的人員進行臨時性的限制人身自由,以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通過拘留,執法機關能夠確保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夠在必要的時間內留在司法程序中,配合調查取證,出席庭審等活動,從而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
2、保護社會公共安全與秩序:對于那些涉嫌嚴重犯罪或者存在重大社會危害性的嫌疑人,刑事拘留可以迅速剝奪其自由,減少其繼續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保護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和安全。此外,拘留也可以起到震懾其他潛在犯罪分子的作用,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
3、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某些案件中,特別是涉及暴力犯罪、性犯罪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案件,刑事拘留可以及時將犯罪嫌疑人從社會中隔離出來,避免其對受害人或者證人進行威脅、干擾或者報復。這有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正司法和法律尊嚴的維護。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刑事拘留一般14日可以放出來。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刑事拘留并不意味著判刑,但是如果被刑事拘留,說明該人員與案件關聯較大。
刑拍螞御事拘留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物局,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襲巖。
刑拘最短多少天才能放出來
刑拘的最短天數是14天,如果需要延長拘留時間,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刑事拘留案件流程: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
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
1、涉嫌犯罪且可能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2、涉嫌犯罪且可能會銷毀、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賄賂證人、騷擾、打擊報復證人、受害人、舉報人、鑒定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
3、涉嫌犯罪且可能會繼續犯罪或者危害社會治安;
4、其他需要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拘留的條件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依法審查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確保偵查工作的進行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毀滅證據等行為,采取的一種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強制措施之一,也是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通常情況下需要得到法院的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一、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14天,一般從進入被羈押看守所時起算。 公安機關必須在十四日內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包含在十四日以內。 二、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為37天,其中檢察院批準的期限為7天。 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需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如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嫌疑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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