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怎么處理
刑事案件按罪名和管轄不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有立案的權利。故意殺人的由公安機關立案,貪污受賄的由檢察院立案,侵占、輕傷害案件由法院立案。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立案的,都是需要偵查的案件,立案后就要開始偵查,偵查包括搜集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由法院立案的案件是自訴人有證據證明被告觸犯刑法的證據,直接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蠢塌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者兆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悉團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睜嫌橘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并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并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帶咐圓內書面通知扭送人、報案簡猜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已經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
公安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
公安局辦案流程是:
一、受理案件。
二、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
三、偵查。
四、偵查終結。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查后,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流程
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流程一般分為三步:立案、偵查、審理。立案時公安機關應當開具立案決定書,并將相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偵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轉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理階段則由人民法院負責。
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流程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根據案情和相關規定,將所涉案件移交給檢察機關或法院進一步處理的過程。具體流程包括立案、偵查和審理三個階段。首先是立案階段,公安機關在接到犯罪報案或發現可疑情況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調查、核實,如果經查證屬于刑事案件,應當立案偵查。此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并將立案決定書及有關材料送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接下來是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應當依法開展偵查活動,收集、固定、鑒定相關證據,并查清犯罪事實、查明罪犯身份。偵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送交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最后是審理階段,一般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經過檢察機關的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訴訟活動,聽取雙方意見、查證事實、判決罪責。
公安機關移交案件后,檢察機關和法院有什么職責和權利?檢察機關在接到案件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起訴,并對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審核;法院則負責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相應的裁決或判決。
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流程是刑事訴訟程序中至關重要的一環,相關各方應當依法操作,確保案件處理得當、公正、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并將有關材料及立案決定書送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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