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條文解讀:
當受害者的正當防衛程度超過施害者對受害者的威脅時,受害者的防衛出現了超過必要限度且對施害者造成重大傷害時,則被判定為防衛過當。
當受害者出現防衛過當后視情況而定受害者的處罰,但是一定會在原先的基礎上有所減輕。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會被斷定為防衛過當且沒有任何處罰。
擴展資料
防衛過當的案例—于歡殺人案
廣受關注的于歡故意傷害案,近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相比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二審雖然同樣定為故意傷害罪,卻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
更重要的是,二審判決書中極為詳細的事實還原,以及法庭對各方意見的一一回應,仿佛一場清涼的雨,終于讓沸沸揚揚的輿論,客觀全面地看待于歡的法律責任。
簡單梳理判決書,法庭采納的意見主要有五條:原判認定于歡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應予以糾正,于歡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于歡行為不屬于特殊防衛;本案屬于防衛過當;于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于歡當時的表現,依法不構成自首。
五條意見,條條擊中要害,不僅抓住了影響法律量刑的重要情節,也與輿論所關注的焦點高度合拍。
同時,法院的判決書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觀的報道。當前全國都在推行“誰執法,誰普法”,在具體語境下,這往往就體現在盡量詳盡的案件還原,以及嚴格全面客觀的依法判定。于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圍逼的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
被害人捂著肚子說“沒事沒事,來真的了”,說明于歡所受的不法侵害并不緊迫和嚴重,但他卻手持利刃連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后捅傷;
杜志浩并非自行前往醫院,選擇去人民醫院而未去更近的中醫院,是因為前者是當地最好且距離也比較近的醫院,偵查實驗證明從現場分別前往兩個醫院,車程僅僅多約2分鐘……經過反復調查的細節公布,與按照法律條款的判定同樣有力量。
于歡案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從一審判決引發的巨大爭議,到二審判決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開是最好的穩壓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課。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可以消弭誤解、打消猜忌;通過恪守公正的司法糾偏,可以支持正義、駁斥謬誤,讓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軌。
其實,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義乃至整個國家的公平正義,正是由我們關注的個案連綴支撐起來的。認定于歡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判決書中有一句說得好:于歡及其母親蘇銀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于歡的防衛行為超出法律所容許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個案件都需要慮之于情,但同時又是剛性法律的執行者,做出任何一個決定都要依之于法。只有如此,發生在于歡和被他刺死刺傷的人身上的悲劇,才會超越個案的爭議,深具啟發后來者的法治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于歡案是一堂生動法制課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防衛過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之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
(1)從主觀上看,防衛人具有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防衛動機。雖然對于過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過,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觀惡性要小得多。
(2)從客觀上看,在防衛過當的全部損害結果中,由于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所以這種損害結果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部分:一是應有的損害,二是不應有的損害。防衛過當只對其不應有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對全部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主觀和客觀的根據,這一規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則的體現。
那么,對防衛過當如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考慮以下情節:
1、過當程度。過當程度的大小體現了社會危害性程度,因而影響到防衛過當的量刑。
2、防衛動機。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其防衛行為是出于何種動機,例如是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還是保護本人利益,顯然影響對防衛過當的量刑。
3、權益性質。正當防衛所保護的權益的性質,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該加以考慮。
4、社會輿論。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還要考慮社會影響,既不挫傷公民正當防衛的積極性,又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
怎么判斷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可以從它們的構成要件上判斷:
1、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正當防衛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會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積極進攻性的侵害行為。
(2)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為中,犯罪的主體。
(3)正當防衛行為必須是實際發生而且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行為。
(4)正當防衛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公私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何偉律師補充:
2、防衛過當是一種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防衛過當行為的構成要件:
(1)防衛過當的客體,須是對防衛人實施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2)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3)防衛過當的主體應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防衛過當防衛人在主觀上有罪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應當綜合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
法律分析:正當防衛過度,致使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你積極作出補償,減輕后果,也會被作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征:1.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損害;2.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你積極作出補償,減輕后果,也會被作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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