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肇事誰賠償
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肇事誰賠償一、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肇事誰賠償
1、員工駕駛公司車輛肇事誰賠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分別是:
(1)員工私開單位車輛肇事的,由員工承擔肇事的責任,首先由保險公司賠償,超出保險限額的,由員工賠償。如果公司代員工墊付費用的,公司可以向員工追償;
(2)如果是員工在工作時間駕駛車輛導致車禍的,那么就由公司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責任有爭議該怎么辦
1、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后,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鑒定;
3、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并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其復印件,寫出事故經過;
4、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
5、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
6、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
交通事故修車費用誰先墊付
交通事故修車費用誰先墊付這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可以由責任方墊付,之后憑發票去保險公司理賠。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隊認定你方全責的,那么就對方的車輛損失你方是需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你車輛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那么你的責任將由保險公司承擔,此時你可以讓對方先自行墊付,后由你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或者你墊付費用后,直接找你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
一般由保險公司定損后,先進行維修,在提車時交納維修費用,如果在保險范圍內,一般保險就會去結算,如果是超出交強險范圍的,超出部分按責任承擔出資。 如果對方是全責的話,同樣對方或者你自己墊付修車錢,之后再把修車發票公示單和雙方事故時的交裁或快速處理協議書給保險公司進行報銷。具體由誰墊付,則根據雙方協商確定。
定損金額在2000元以內,屬于快速理賠范圍之內,如果責任方負責定損的保險公司理賠員不需要對方提供維修車輛后所開具的修車發票就可以給予賠款的。那么責任方就可以把維修車輛的費用直接交給受損車輛的駕駛員。
維修車輛費用如果超出2000元的范圍,如果數額巨大的話,責任方也有責任墊付維修費。通常是受損車輛在指定的地點進行維修。待車輛修好后,提走車輛時把修車費用直接交給維修車輛的4S店就可以了!保險公司理賠員在電腦里成功接收到4S店的反饋,確認修理完畢,就會把維修車輛的墊付費用直接存入之前留給保險公司理賠員的預留銀行卡。
建議您為了讓自己的損害程度降到最小,如果自己在經濟方面不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也可以自己先行墊付費用,積極治療和及時維修車輛,為早日結案創造條件。 畢竟通過公了的交通事故的案子,對方是無法逃避賠償責任的。最終,你還能保持著起訴對方的正當權利,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方全責車輛維修費用誰交
交通事故被告全責維修費找誰 全責方出。現實當中實用的辦法有以下幾個辦法:
1、車輛維修的費用由自己先行墊付,開好正式發票,拿了發票向對方索賠 2、車輛維修好之后打電話通知對方直接去修車的地方直接去支付,發票直接開給對方 3、上面2個辦法都不行的話,你先墊付之后拿了發票,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的資料去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從該條的規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明確被保險人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該財產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第三人受損車輛必然需要維修,由此產生的費用屬于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就算肇事者是交通事故中的被告,也不一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特別是肇事者有購買保險的話,保險公司會承擔一部分賠償。關于交通事故被告全責但是不清楚維修費具體由誰來支付等等,可以來找律師提供對自己有利方案。
車輛定損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判定為對方全責的話,車輛維修金額應由對方負責。從車輛定損到完成賠償的具體流程為:保險公司先定損再維修,當車輛維修完成之后由車主預先墊付維修金額,而后車主便可以拿著維修的發票向保險公司進行報銷。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中的責任來進行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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